根据中国新闻周刊的报道,今年6月,山东省临沂市55岁的农村妇女杨宝花收到一份法院判决书,起因是其丈夫被人殴打至轻伤二级,法院判处被告拘役3个月,赔偿约2.5万,杨宝花认为判决太轻,便到法院执行大厅找法官理论,其间与法官发生言语冲突;当天,杨宝花收到了10万元法院罚单,同时被拘留15日。

当地法院的相关处罚文书分别为:
“被罚款人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宝花罚款十万元,限在2025年6月7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被拘留人杨宝花对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谩骂,态度十分恶劣,其行为已严重妨碍人民法院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杨宝花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对此,杨宝花承认自己当时“因情绪激动,所以嗓门大,扰乱了治安”,也说了一句“谁这么判决,谁就没有良心”,但她否认自己当天“侮辱、谩骂”了法官。2025年6月18日18时许,杨宝花女儿向临沂经开区法院分两次共转账10万元。次日,杨宝花结束拘留。
接着我们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九十九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那么大家就可以看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对扰乱法庭秩序的罚款上限为1000元,而临沂经开区法院对杨宝花罚款10万元。该条款规定的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的扰乱行为,而杨宝花的行为发生在判决后的执行大厅。而且,法律规定罚款与拘留应择一适用,法院则是同时对杨宝花采取罚款和拘留。对于这些异常,本人不敢发表任何评价。
与此同时,近期有两起公职人员辱骂普通百姓的报道:
根据新京报8月24日的报道,湘阴县新泉镇信访干部吴志,公然在村委会门口多次使用侮辱性词汇辱骂72岁高龄信访人,后续处理则是安排镇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镇纪委书记对吴志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深刻反省,吴志上门对老人进行了赔礼道歉。
而根据大风新闻9月9日的报道,山东菏泽东明县一位包村干部在村委群里催交卫生费时辱骂村民“不交费的是人吗?不交卫生费是王八×?”9月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地证实,这位骂人的包村干部已被停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想起了这两则报道之后,我依旧不敢发表评价。不过我却不由得想起了奥威尔在《动物农庄》中的一句名言:“所有动物一律平等,但有些动物比其他动物更平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