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每个人都生活在一个充满规则的世界里。这些规则,无论是成文的法律,还是不成文的常识,其存在的意义,本应是划清界限、定分止争,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权利的边界在哪里,也知道越过边界需要付出什么代价。其中最朴素、也最不容撼动的一条规则就是:买卖自由,强买强卖不仅不道德,甚至是违法的。

这道理简单到不需要解释。你去市场买菜,觉得菜不新鲜、价格太高,你可以选择不买,转身走人。卖家可以劝说,但绝不能把你拦下来,硬把菜塞进你手里,然后从你口袋里掏钱。如果真有人这么干,我们都会毫不犹豫地报警,并称之为强盗。因为交易的核心是“合意”,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一致。一方如果不是出于自愿,那么交易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然而,最近北京石景山区发生的一起物业纠纷,以及法院对此的判决,却像一记闷棍,敲在了这个我们习以为常的常识上。它让人恍惚间产生一种错觉:在某些领域,那条关于“自愿”的底线,似乎是可以被随意涂抹的。
事情是这样的:一个小区的业主们,通过合法的程序,集体决定解聘原来的物业公司。这就像顾客对一家长期服务差、收费高的餐馆投了不信任票,决定换一家吃饭。按常理,被解聘的物业公司应该收拾东西走人,完成交接。但这家公司选择了“赖着不走”。这一赖,就是将近三年。
在这三年里,新的物业公司进不来,老的物业公司拒不退出。业主们就像被困在了一场荒唐的拉锯战中:他们不想再接受这家公司的服务,但这家公司却一直拒绝交接,继续待在岗位上。终于,业主们在经历了法院诉讼和媒体曝光等各种努力后,老物业走了。可故事还没完,它反手就把业主告上了法庭,索要那“赖着不走”的三年期间的物业费。
更让人匪夷所思的是,法院竟然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求,判业主们败诉,需要支付这笔费用。法院的核心理由是:物业公司在这期间提供了“事实服务”。
在石景山区法院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业主大会临时决议作出之后至物业与业委会签订《交接协议书》期间,均为双方协商、诉讼及执行生效判决期间,应视为物业在此期间为小区提供了事实服务,业主应交纳截至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实际交接之日止的物业费。
“事实服务”。这四个字,像是一道精巧的“魔法”,试图将一场显而易见的“强占”行为,粉饰成一场“你情我愿”的交易。让我们来拆解一下这个逻辑。
业主大会的解聘决议,白纸黑字,具有法律效力。它相当于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了清晰无比的终止合作通知:“我们不想再购买你的服务了,请你离开。” 而物业公司“拒不退场”的行为,本身就是对这份合法决议最直接的对抗和违约。它用行动宣告:“我不认你的解聘,我就要继续为你服务。”
那么,在这段非法滞留期间产生的所谓“服务”是什么呢?它根本不是基于合同约定、业主自愿购买的“服务”,而是建立在侵权和强制基础上的“事实存在”。这就好比,一个你明确拒绝的推销员,强行闯进你家,不由分说地帮你打扫了卫生,然后理直气壮地向你索要高额清洁费。你会付这个钱吗?你不仅不会付,还会报警。
法院判决所依赖的“事实服务论”,其荒谬之处就在于,它完全抽离了“服务”发生的前提——即接受服务一方的“意愿”。它把一种单方面的、强加的行为,当作了可以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事实。这无异于在法律上承认:只要我强行为你做了事,不管你愿意与否,你都得付钱。如果这套逻辑成立,那么任何强行闯入他人生活空间并提供“服务”的行为,岂不是都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合法索酬的依据?今天物业可以强行“服务”小区,明天是否会有他人强行“服务”你,然后起诉你要钱?
有人可能会辩解说,大厦总要有人管理,物业在那三年里确实维持了基本运转,产生了成本。这听起来似乎有点“公平原则”的味道。但这恰恰是偷换了概念。首先,制造这种“无人管理”风险局面的,正是拒不退场的物业公司本身。是它的违法行为,导致了新旧交接无法完成,让大厦陷入了可能的管理真空。它自己点火,然后声称自己一直在辛苦灭火,最后要求大家为灭火付钱。这哪里是公平?这分明是绑架和讹诈。
其次,也是更关键的,成本或劳动的付出,绝不能自动推导出索酬的权利。一个小偷花了一晚上工夫撬开你家的保险箱,他也付出了“劳动”和“技术成本”,我们能因此就承认他对保险箱里的财物拥有合法债权吗?显然不能。因为他的所有行为,都建立在一个非法的、侵犯你权利的基础之上。基础不合法,其上的一切“付出”都只是侵权行为的组成部分,而不可能“漂白”为合法债权的来源。物业公司拒不退场期间的“管理”,性质与之类似,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持续侵犯业主共同意志和财产权的前提下进行的。法律的任务应当是制裁这种持续侵权行为,而不是为其结算“劳务费”。
这个判决最可怕的示范效应在于,它事实上为这种“强买强卖”式的商业模式提供了某种司法背书。它传递出一个危险的信号:只要我足够强硬,能“赖”得够久,能把生米煮成熟饭,那么法律最终可能会承认这锅“饭”,并强迫你为它买单。这将极大地打击业主们依法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信心和勇气。如果罢免一家不合格物业公司的代价,除了漫长的拉锯战,还可能包括被迫支付其非法滞留期间的高额费用,那么将来还有多少业主委员会敢于站出来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岂不是变相鼓励了物业公司的“躺平”和“耍赖”?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此案引发广泛争议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物业服务纠纷典型案例,其中明确强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场的,对其请求业主支付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的解读直指核心,称这种行为是“以服务之名行强占之实”,其判决“有利于引导物业服务人按期退场、依法履行交接义务”。
一边是基层法院基于“事实服务”判物业胜诉,另一边是最高审判机关明确表态不支持此种诉求。这中间的落差与矛盾,暴露的或许不仅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更是一种深层次的逻辑混乱和价值错位。当维护一种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拒不退场)所衍生的“既成事实”,被置于保护公民集体意志和合法产权之上时,法律的导向就出现了危险的偏差。
这件事的本质,绝不仅仅是一笔物业费该不该交的经济纠纷。它是一场关于规则底线、关于自愿原则、关于法律究竟保护什么的严肃测试。如果我们默许了“强行服务-必须付费”的逻辑,那么我们就等于在承认,个人意志的自由和财产权的安全,是可以被一种更强大、更赖皮的力量所践踏和重塑的。今天,这种力量表现为一个赖着不走的物业公司;明天,它就可能以其他任何形式出现。
法律的威严,不在于它总能完美地计算每一分“事实”得失,而在于它必须坚定地捍卫那些不容交易的基本准则:比如自愿,比如合约精神,比如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在物业被解聘却赖着不走这件事上,业主们说不的权利,应该比物业公司强行留下的“事实”,更应该得到法律毫不犹豫、毫不含糊的保护。否则,我们捍卫的就不是秩序,而是对秩序最粗暴的破坏;我们鼓励的就不是服务,而是最赤裸的强买强卖。这其中的是非曲直,本该像白天黑夜一样分明,容不得半点以“事实服务”式的灰色魔法来混淆视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