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红星新闻的报道,河南某地的新郎在举行婚礼两个月后意外去世,怀孕新娘在同意留下孩子后又自行终止妊娠,被男方父母起诉,法院判决新娘返还12万元彩礼,而男方此前共支付了约26.6万的彩礼和价值2.6万的三金,详情大家可以去看下报道。
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的一个理由就是,这对新婚夫妻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男方父母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已经经过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那我们今天就来简单看下这个事情,对于女方的行为,相信很多人也都能理解,毕竟女方一个人,即使把孩子生下来,她也可能没有这个抚养能力,而且女方还很年轻,假设带着一个孩子,后续想再婚也很困难,而且即使把孩子生下来,孩子本身也要跟着吃苦受罪,所以,对女方而言,终止妊娠是一个权衡后的选择。
而对于男方父母来讲,儿子意外身故这已经是一个打击了,儿子的孩子又没有了,这最后的一点念想也没有了,但女性选择是否生育孩子这个权利属于该女性本人,这点法律也有明文的规定,因为生育涉及到女性的人身权利,这是人的根本权利,如果得不到保障,那就意味着人身权利受到侵犯,因此,男方父母并不能强制女方必须生下孩子,所以男方父母只能向女方主张返还彩礼,这一点也得到了法院判决的支持。
看到这里的话,我们可以发现,虽然事件中当事人的遭遇让人惋惜,不过当事人的做法或是法院的判决也并没有什么不甚合理的地方,但是,让我们假设一下哈,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彩礼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男女双方虽然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那么,假设男女双方是登记结婚后遇到类似情形会是怎样的一种情况呢?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那么,我们由此可以看到,这时候,由于双方是登记结婚且已经共同生活,男方意外身故后,终止妊娠是女方的人身权利,男方父母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的主张是没有法律依据很难得到支持的,而且这个时候女方作为男方的配偶,是享有男方遗产的继承权的,另外,女方对男方父母也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这个男的太惨了,由于男方的意外身故,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媳妇没有了,女方终止妊娠后孩子也没有了,彩礼没有了,遗产的一部分也没有了,父母也没有人养,怎一个惨字了得。
虽然这种是极端情况,但确实是会发生的事情,这种结局的根源一个在于天价彩礼,一个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天价彩礼的事情我之前写过,现在很多人会抱怨因为彩礼过高而结不起婚,但我已经多次强调,天价彩礼不是结婚难的原因,而是结婚难的结果,很多人在这个问题上都会发生颠倒因果关系的认知错误,所以其抱怨和解决天价彩礼的方案向来也难以发挥什么实质性作用。
然后再来看下夫妻共同财产,其目的本意是为了稳固夫妻之间的关系,但夫妻关系是不是财产关系呢?如果我说是,那肯定是要挨骂的,但事实上却是,现行法律规定下的登记结婚制度,恰恰是一种财产关系,这点从本文中的案例中就可以看到,婚姻有没有进行登记,就涉及到不同的彩礼和财产处置方式。
本来婚姻的基础在于男女双方之间的感情,难道法律能保障一个人的感情?法律规定某某人必须喜欢谁?根本不可能的嘛?这是因为感情是主观的事情,是随时变化的,是外力无法干预的。那登记结婚保障的是什么?保障夫妻之间的感情不会破裂?并不是,其重要作用就是保证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而这就又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安排、分配和处置。
而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模糊了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财产、权利和责任界限,男女双方无论哪一方的赚钱能力更强,这个时候对方赚的钱都是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之间感情和睦的时候,这点没啥问题,但感情破裂的时候,这点又是核心问题,像我国,离婚官司中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争议的应该占有很大的比例。
这样说大家可能感受并不直观,我们拿本案中的极端案例举例哈,假设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男方意外身故,留下100万,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分割50万,剩下的50万属于男方遗产,女方和男方父母可以各继承三分之一,约为16万,这时候,男方的100万,女方拿走66万多,男方的父母则是33万多,女方拿的大概是男方父母的两倍。
那大家觉得这合理吗?合不合理我们说了不算,但是,当面对这种情形时,人们会怎么做呢?这个问题,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那这个答案到底是印证了前者的正确性,还是恰恰相反呢?这个问题,每个人同样都会有自己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