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岁女子欲离婚被丈夫残忍杀害,男方该不该判死刑?

今天看到澎湃的报道,26岁的广东佛山女孩陈某某因坚持要离婚,被丈夫残忍杀害。2024年3月8日,二人因离婚问题发生争吵和打斗,杨某东用砖头拍打陈某某的头部,并先后三次开车撞击女方。之后,杨某某捅刺陈某某多刀,致陈某某死亡。在案发前,杨某东曾在网上检索丈夫杀妻、精神病杀人等信息。

那么,这件案子是怎么判的呢?今年2月,此案一审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杨某东的作案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论罪应处极刑,但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据此,今年7月底,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某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民事赔偿陈某某家属73382元。

对于上述判决,被害人家属无法接受,曾向东莞市检察院申请抗诉,却未成功。家属的诉求是,杨某东的作案手法极其恶劣,要求严惩杨某东,希望能判处其死刑且立即执行,而不是死缓。

我们先来看下什么是死缓,死缓,就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若死缓犯在2年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考验期满后自动减为无期徒刑。若在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发明创造、救灾表现突出等),可减为25年有期徒刑。在此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申请减刑,那么最快是多少呢?比如减为25年刑期的实际最低刑期:至少需服满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即12.5年),加上死缓考验期2年,总刑期≥14.5年。

也就是说死缓犯理论上最短只需要服刑14.5年即可出狱,当然这种是极度罕见的情况,实务中死缓犯实际服刑多在20年以上,由于该案件我们并不知道杨某东未来最终会服刑多久,我们就取一个理论值,假设按照服刑25年计算,杨某东是1992年生人,今年33岁,加上25年刑期,就是58岁,而我国男性平均寿命是75岁左右,75-58=17年,也就是说,杨某东理论上还可以在出狱后享受自由生活活上将近二十年,要是杨某东服刑时间再短点,这个时间也许会更久。

那么,这时候我们就会发现,在该案中,被害人陈某某的家属在失去一个家人后实际获得的赔偿有哪些呢?只有区区七万块。虽然杨某东还要服刑,但这能够弥补受害人家属受到的伤害吗?不能,即使是死刑也不能,何况还不是死刑?而杨某东呢?残忍杀害一条生命后,赔偿七万块,也许坐个20多年牢,就可能出来了,而杨某东每多活一天,受害人家属就要承受一天的心理伤害,大家这时候就会发现,一个人活的越久居然会对另一个人甚至是多人造成的伤害也就越久。

这时候我们就要去想,法律做到定争止纷了吗?法律有保障到受害人的权益吗?法律有给予犯罪人应有的处罚吗?很多人喜欢去空谈什么公平和正义,我在之前的文章里曾经多次写过:如果在个案中受害者的正义都无法实现,近在咫尺的问题都无法妥善解决,空谈其它又有多大意义呢?

那我们就来看下为什么该案没有判处杨某东死刑,根据澎湃引述的判决书显示,考虑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矛盾所引发,杨某东在案发时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不必立即执行。

其中的考虑家庭矛盾我都不清楚加上这条是为了表达啥?如果女方有过错,那就明明白白写出来,如果没有,那加上这条有什么意义呢?因为某某原因杀人了,怎么某某原因反而变成了从轻处罚的理由了呢?

然后重要的两点就是杨某东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认罪态度良好”。

其中的精神病人这条我也多次写过,很多人喜欢大谈法律要讲人道、讲文明,对未成年和精神疾病类犯罪人要理解要宽容,这种人就是虚伪无耻的人间渣滓,你为什么只理解犯罪人,而不同情受害人呢?如果该犯罪行为是发生在你自己身上,你还会宽容和理解吗?即使你愿意,你凭什么要求别的受害人也愿意呢?所以我之前写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经历的不仅仅是犯罪人的直接侵害,还有社会集体观念和法律规则无法维护其应有权益的间接侵害。

至于认罪态度良好,这点当然没有问题,法律为了争取犯罪人主动交代问题、减轻执法成本,予以相关犯罪人从宽处理当然是对的,但是,在该案中,犯罪事实都是清晰明了的,是一个非常简单直观的案件,犯罪人是否认罪都并不影响其刑事责任的认定,杨某东也是在逃跑的过程中被抓获的,那么这时候对犯罪人因认罪态度良好而给予从宽处理有没有必要呢?其认罪态度良好到底是真的悔罪,还是只是为了逃脱惩罚呢?

而据受害人家属回应,一审时,杨某东回避询问,不愿意回答问题,法官问他,他都说“去问律师”。此外,杨某东也从未表达悔意,也未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道歉。那这又到底属不属于认罪态度良好呢?又或者,为什么其态度良好不是对于受害人家属,而只是对于掌握着对其刑罚裁量权的法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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