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报道,袁明的母亲今年60岁,喜欢刷短视频解闷,手指点了几个“红包弹窗”,结果养老金账户被连环扣款13笔共计11584元。
类似的故事并非个例:陆女士的母亲在打开一款搜索APP时,弹窗突然跳出付款链接,通过人脸识别完成支付,直接被扣款148元;小岛的母亲在使用畅听APP时,误触广告后下载小游戏,声称“做任务提现”,游戏界面随即跳转至支付平台免密支付,直接划走197.4元。这些扣款往往无影无踪:没有交易记录、没有收款方名称,甚至没有申诉入口,老人们投诉无门,只能眼睁睁看着财产损失。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已远超普通的消费纠纷。诈骗罪的核心在于“欺骗行为—陷入错误—处分财产”的链条:经营者虚构“红包”“免费”等事实,诱导用户点击,使其误以为是在参与活动,实则却暗中扣款,此类情形已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盗窃罪则强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且被害人往往没有处分意识,像是前文提及的直接弹窗刷脸支付完成扣款,当事人完全来不及反应或拒绝,理应按照盗窃处理。
在这些案例中,老年人点击弹窗时,并无真正的支付意图,而是被伪装成“领红包”“关注成功”或“解锁短剧”等按钮欺骗,甚至是直接跳出付款链接弹窗,通过刷脸支付直接完成扣款。这些种种行为更像是用户在不知情下被“骗取”或“偷走”钱财,而非自愿交易。
法律的意义在于惩恶扬善,当类似案件的诈骗或盗窃的要素齐备时,就不能以“技术中立”、“用户疏忽”或是“消费纠纷”为借口对此类行为进行开脱。
比如,若这些商家故意将支付按钮伪装成无害选项乃至“领取红包”诱导用户点击,或利用免密支付、刷脸支付的漏洞直接扣款,这些行为均已构成实质性侵权。同时,相关平台若未履行审核义务,导致同类事件频发,也应被视为共犯。
对于这些现象,事前防范固然重要,但事后追责不可或缺。人们在建议老年人关闭免密支付、警惕“免费”诱惑的同时,更应该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明确定性。法律应明确:此类行为到底是用户与商家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还是说这些商家就是通过伪装行为对用户进行的诈骗或是盗窃?如果是交易,那这些用户在被扣费后得到了什么?
唯有明确定性,才能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合理可靠的解决方案,如果相关商家的扣费行为既未得到用户基于自愿的认可或是处分,也没有与被扣款项相对应的消费物项(比如产品或服务),那么此类行为就应该按照诈骗或盗窃去追究相关商家或平台的责任,一旦证据确凿,监管部门可强制平台退款并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应以诈骗罪或盗窃罪立案,唯有对此类行为的性质进行法律定性,并严厉惩处,才能有效震慑该类灰色产业,维护老年用户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