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成都商报红星新闻的报道,事情发生在2023年的新疆昌吉某公园,女子罗某及其家人带着6只狗逛公园,其中有一只狗咬伤了同在公园的男子吴某,吴某于是就捡起石头打狗,因此与遛狗人罗某发生争执,在这个过程中吴某殴打了遛狗人罗某的面部,之后就是双方互相赔钱,遛狗人罗某赔偿自家狗咬伤人的费用为1584.31,被咬人吴某赔偿打人致伤的费用,按照责任比例60%为11588.65。
看到这里不少人就会觉得这个吴某太冤了,不但被狗咬了,最后还得赔不少钱。那我们接下来就分析一下吴某冤不冤,本来吧,吴某被狗咬了,这是妥妥的受害人,在吴某被狗咬的过程中,或是被狗咬后狗狗仍有可能继续咬人,那么这时候吴某用石头打狗或是其它手段阻止狗的攻击就都是合理的行为。
至于此后引发的吴某与遛狗人罗某的争执和冲突,这时候就要看狗狗是否已经被控制,为啥要看这个呢?因为这个意味着狗狗是否会有继续咬人的风险。
如果狗狗已经被控制了,那么这时候狗狗咬人的风险已经没有了,接下来的事情无非就是遛狗人罗某认错与否、赔偿与否、赔偿多少的问题,这时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找警察处理、到法院起诉等等,有很多途径;但这个时候如果有一方动手打人的话,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行为了,打人者这时候同样是侵害了被打者的人身权益,那他自然就要承担打人的后果和责任。
我们再来看下,如果狗狗没有被控制仍有咬人的风险,或者是被咬人正在被狗咬的过程中,遛狗人却阻止被咬人对狗进行还击,这时候被狗咬的人能不能打遛狗人呢?这个时候,被咬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其打狗的行为就是在阻止侵害行为的发生,如果遛狗人此时阻止被咬人打狗,事实上就是在加剧被咬人的人身危险,同样是在侵害被咬人的正当权利,这个时候,被咬人就可以对遛狗人阻止打狗的行为进行反击,但在这里,遛狗人阻止的行为一般不包括口头言语等,通常要有具体的动作行为等等。
像在本案,虽然媒体报道中没有披露事件细节,但有提及吴某与罗某起了争执和冲突后二人被路人、警察劝开,我们可以推测,这时候已经有警察在现场处理案件、也应该没有了狗咬人的危险,那么这时候被咬人打人的行为就是在侵害被打人的人身安全,自然就要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