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报道,近日辽宁沈阳某脱口秀剧场男观众当众触摸脱口秀女演员的大腿根部,被警方以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他人予以行拘10日。
起初我看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就纳闷,这个男子心得多大呀,人家脱口秀女演员在台上呢,众目睽睽之下,你就伸手了,不拘你拘谁?
然后看到澎湃的评论,说该男子的行为没有任何开脱理由,我就又在纳闷;后来又看到四川观察的一篇评论,说把摸腿当笑料,脱口秀低俗之风该刹,我才明白原来这件事情是事出有因。
在四川观察的文章指出:该脱口秀女演员长期将“摸腿”作梗,几乎每场表演都会以此为话题和观众展开互动,更是会以“现场叫价,有偿摸腿”作为噱头,在表演时反复使用。
我看了下四川观察的视频,在视频中该脱口秀女演员拍着大腿与观众互动,由于通过观察该女演员的服饰可以判断视频中的内容并不是同一场次,因此我们无法确定开头的男子所在的场次是否有类似情节。
但我们假设该男子所在的表演场次的确有此情节,其行为是不是就合理合法了呢?在一些人看来,是这个女演员在台上喊着让摸的,结果人家摸了,就被拘了,这不妥妥的当了冤大头吗?所以,就有人认为这个男子很冤。
但是,通过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该脱口秀女演员正侧着身子在台上从一侧往另一侧走呢,然后意识到了什么后回头转身,那么,通过这个肢体动作,我们可以判断,这时候该女演员并不是在与观众互动,至少不是与开头提及的男子互动,否则的话就应该是面对面了,因此,我们可以从这里判断,该男子应该是径自做出的摸腿行为,被处罚也并不冤。
那么,我们假设该女演员确实在与观众互动,然后观众伸手了,这时候会是啥情况呢?我们再假设该女演员并不打算追究这个男子,你情我愿的事情,那这个男子就没事儿了吗?
并不是,同样会被追究,为啥呢?因为法律并不保护所有你情我愿的事情,而是根据事情的具体性质去做出不同的处理,比如一个人在公共场合裸露自己的身体,情节恶劣的话也会被处罚,因为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个人,还有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