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某银行客户经理诈骗案的报道:某银行客户经理席薇从2009年至2022年的13年间,通过私刻公章、伪造资料,以保本保息、收益高等理由虚构理财产品,先后收取31名客户1.6亿余元的理财本金,截至案发尚有9000余万未返还,其中6000余万被席薇用于直播打赏。最终,席薇因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直播平台及主播被刑事追缴,要求退还赃款。
由于该案在案发后有约9000余万的款项未能返还,那么这时候就有两个问题需要去讨论:一是犯罪人席薇所在的银行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二是犯罪人席薇诈骗所得的赃款用于消费后,是否要向消费对象进行追回?
先来看下本案的判决,综合新京报和每日经济新闻的报道,在该案中,犯罪人席薇所在的银行支行应该是没有担责的,该支行已于2022年4月份决议解散完成注销,有受害人在2024年年初将该支行的上级分行诉诸法院要求追责,该诉求经过一审、二审,均被法院裁定驳回。该受害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认为,该银行存在监管不力、用人失察的责任,存在明显过错,应在其过错责任范围内对刑事退赔不足部分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不过目前该案暂时还没有后续结果。
而对于犯罪人席薇在直播平台打赏给主播消费的6000余万,法院认为,席薇使用涉案款项向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及对主播的打赏,数额达6000余万元,不属于合理的消费行为,客观上造成众多被害人被骗款项无法偿还,应依法予以追缴,按比例发还被害人。比如,其中的某直播平台打赏分成后的含税获益约为1887万,已被法院执行追缴并按比例发还给了受害人。至于相应的主播,目前还没有给出进行追缴的报道。
也就是说,根据已有的判决和公开报道信息,我们可以看到,在该案中,犯罪人席薇所在的银行是没有担责的,而赃款的消费对象是进行了追缴的。那么,这个判决是否合理呢?我们来一一分析:
先来看下,犯罪人席薇所在的银行是否需要担责?根据新京报引用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起判例显示,某银行广州东风支行也曾发生类似的诈骗案例。该行一位客户经理利用职务身份便利,伪造理财产品合同,骗取16名客户5000余万元。该案刑事判决后,有受害人将东风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获得一审、二审法院的支持。法院判决,客户经理麦某某对受害人的损失退赔不足部分,由东风支行承担赔偿责任。
大家可以看到,同样的案例,同样的法律,但却有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一个是银行需要担责,另一个是银行无需担责,那么,这两个结果中必定有一个是错的,那么,是哪个错了呢?问题又是出在哪里?
我们来分析一下,在该案中,银行是否有错?根据报道,犯罪人席薇是私刻公章、伪造资料等,虽然这些是个人行为,但当人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时,人们是否会去想,虽然银行里面的工作人员是真的,但办的业务却是假的?基本上是很难的,而且,犯罪人席薇在银行办公区域办理业务时,涉及到人员接待、资料打印、业务办理、大额资金往来等等诸多事项,而且时间长达13年,难道该银行就没有一次发现问题?对此,我感到匪夷所思。
然后再看下赃款消费后的追缴问题,是否应该向赃款的消费对象进行追责:比如某犯罪人诈骗得到了一笔100万的款项,犯罪人拿这100万买了一套房子,案发后,追缴犯罪人用赃款买的房,这个大家理解起来应该没有什么问题,那么,应不应该向售房者追缴他卖房给犯罪人时犯罪人用赃款支付的100万房款呢?如果追缴的话,那么,犯罪人明明诈骗了100万,但最后却追缴了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再加100万的赃款,100万变成了200万,同样是匪夷所思。
而在该案中,犯罪人席薇诈骗所得赃款约有6000万用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根据其中的一个直播平台统计,席薇在该平台充值、打赏共计约为5950万,其中主播共提现4063万余元,平台分成含税所获收益为1887万余元。席薇在该直播平台充值、打赏的时间长达6年,使用了5个账号,累计充值4447次,共向2797名主播打赏了32.442万次,平均每次打赏金额为197.35元。
那么,大家需要去思考,直播打赏是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无偿赠予?还是消费行为?新闻中有这样的一个报道,席薇曾通过不断打赏的方式,让一位男性才艺主播,连续8个小时为其唱歌。用户之所以会给直播平台上的主播进行打赏支持,往往是基于用户对该主播提供的服务或表演的认可,因此,直播平台用户打赏主播应该理解为一种付费消费行为。赠予的话往往具有单方、无偿的特点,而打赏行为更符合消费行为。
那么问题来了,主播们通过才艺表演获得了用户的打赏消费,直播平台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分成,双方都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但现在双方的收入却都面临被刑事追缴的风险,其中平台的收入已经被法院追缴;
而在2024年10月举办的“涉网络直播打赏追缴返还司法实务问题研讨会”上,对网络直播打赏中赃款或违法所得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是否应予追缴返还等问题进行了研讨。
其中人大教授谢望原认为,直播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用户与网络平台之间、用户与主播之间原则上都是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责任主体只能是犯罪分子,不能将案外人作为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对象。
其实这个问题很好理解,按照我上面给大家举例的赃款买房,追缴了房子,就不能再追缴房款;但因为在网络直播打赏中,犯罪人把赃款用来消费虚拟产品了,这个虚拟产品一经消费就已经没有了,就像买了食物把食物吃掉,这个赃款事实上已经被消费了、没有了、不存在了,但现实中,法院为了追回受害人的损失,在赃款被犯罪人用于虚拟消费而无实物资产无法进行追缴的情形下,就把注意打到了赃款的消费对象上,但问题在于,主播与平台并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通过合理方式获得的收入,虽然来源是赃款,但主播和平台是通过合法合理的交易获得的,主播和平台并没有责任,也不应该为犯罪人无法弥补损失去担责,如果这里的主播和平台提供的是实物产品的话,大家就很容易理解了,说到底,还是当下的人们很难去尊重他人的虚拟资产和产权。
那么,看到这里大家就会发现,在该案件中,银行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都没有发现自家员工办理业务的异常却不用担责,而主播和平台明明没有不合理或违法的行为却需要担责,着实是让人费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