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挖300平地下室致32户房屋开裂,应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安徽六安霍山县一小区业主私挖近300平方米地下室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此一行为导致整栋楼32户房屋出现开裂,经专业机构鉴定,楼体安全性等级已降至C级,房屋局部已经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

该栋楼从底层到顶楼9层均出现墙体开裂,裂缝类型包括横向、纵向乃至八字形,部分窗台大理石断裂渗水,地基承重结构受损。鉴定报告显示,楼栋地基已呈“破损孤立岩石柱状”,稳定性远低于安全标准。

从表面看,这似乎是一起民事侵权纠纷,业主需赔偿损失、修复房屋。但深入分析,其性质远非如此简单。私挖地下室的行为,直接破坏了建筑物的“生命线”——承重结构。承重结构一旦受损,整栋楼的稳定性将荡然无存,不仅威胁财产,更可能酿成人员伤亡的悲剧。

因此,在该案中,更应该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从根本上遏制这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且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可构成危险作业罪,最高可判处一年有期徒刑。若行为威胁不特定多数人安全(如整栋楼居民),还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期进一步升级。

以此前的上海案例为例,业主季某因雇佣无资质施工队私挖地下室,导致老洋房承重结构破坏,最终以危险作业罪获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事实上,私挖地下室与普通邻里纠纷有本质区别:其破坏对象是房屋承重结构、地基稳定性等安全根基,一旦出事后果不堪设想。

对于此类事件,若仅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了事,相当于纵容“赌命式装修”——业主可能心存侥幸,认为“最多罚钱”,而非“可能坐牢”。  更重要的是,刑事责任追究符合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当一名业主为私利危及整栋楼安全时,其行为已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法律若不重拳出击,不仅难以平息民愤,更可能助长模仿效应。

与此同时,在该事件中,也暴露出多方监管的缺位。其一,物业公司以“无执法权”推诿,但事实上,物业有责任通过巡查、劝阻、上报等方式履行管理义务。若放任违规施工,无异于默许风险积累。其二,基层执法部门有时反应滞后,错失最佳阻止时机。例如,霍山事件中业主8月份已发现问题,但事件直至10月仍未妥善解决。

因此,对于该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涉事业主的刑事责任,同时责令其承担修复费用、居民安置等民事赔偿;对于相关人员或单位的不作为导致小问题拖成大隐患,理应同样进行追责。归根结底,法律的使命不仅是惩恶于后,更要防患于未然。

回看本案,一场原本可避免的危机,因漠视规则与监管乏力而升级。32户居民的家园受损,不仅是财产损失,更是安全感的崩塌。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唯有严格追责,才能彰显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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