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社会,网络交易已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许多人通过二手平台出售闲置物品,方便快捷。然而,当交易卷入电信诈骗的漩涡时,普通市民可能瞬间从卖家变成“嫌疑人”,陷入财货两失的困境。
根据大风新闻的报道,四川成都的原先生正是这样一个例子:他通过闲鱼平台出售自家金手镯,收到5万多元的货款后,这笔钱却被警方以“涉诈资金”为由冻结并划扣,导致他金镯和钱款两空。这起事件不仅暴露了电诈洗钱的新手法,更折射出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懒政与不公。警方的职责本是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权益,但若为了破案而忽视善意交易者的合法权益,无异于制造新的案件和不公。
原先生出售金手镯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常市场交易的逻辑。他与买家通过闲鱼平台联系,线下验货后完成交易,交易价格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偏低或偏高的情况,货款通过银行卡和微信支付,整个过程公开透明。原先生作为卖家,已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且对买家的资金来源并无知情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善意取得制度明确保护此类交易:如果卖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赃款,且交易过程合法,其所得应视为合法财产。诈骗罪的认定需证明卖家存在主观恶意,而原先生仅是出售自用物品,并无勾结诈骗分子的嫌疑。警方将这笔货款直接划扣,相当于否定了公民通过合法交易获取收益的权利,打击了市场交易的信心。倘若任何交易都因付款方可能涉诈而被追缴,社会诚信体系将崩塌,人人自危。
此案的核心在于,诈骗分子的资金通过购买金饰完成了“洗白”,涉案财物已从货币转化为实物金镯。根据刑事诉讼法,追赃应直接针对犯罪所得财物本身,而非牵连无辜第三方。原先生的金手镯被买家取走后,理应成为警方追缴的对象,但宜宾警方却以“受害人没有金子之类的损失”为由,未对金饰进行追查,根据大风新闻引述宜宾公安南溪分局反诈中心工作人员的表示,“我们受害人没有金子之类的损失,所以我们没有追缴。”这显然本末倒置。在本案中,警方未能及时有效追踪金饰去向,而是简单划扣货款,暴露了侦查工作的粗糙与懒惰。诈骗分子利用交易洗钱,执法部门更应聚焦于打击源头,而非让善意卖家“背锅”。
宜宾警方的回应更是令人匪夷所思:他们以电诈受害人损失的是资金而非金饰为由,未能追缴实物,并将责任推给原先生,要求其向成都警方报案。这种说辞本质上是懒政思维作祟。首先,电诈受害人的资金已通过交易转化为金饰,警方有责任去追缴这些赃物;其次,推诿责任给异地警方,破坏了执法协作机制。原先生无奈表示:“我们遭遇了无妄之灾”,而宜宾警方却建议他“自行报案”,无异于让受害者奔波维权。这种“踢皮球”做法,不仅浪费司法资源,更是在纵容犯罪。
执法机关的根本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单纯追求破案率。在本案中,宜宾警方为了快速“返还”电诈受害人资金,直接划扣原先生的货款,虽短期内安抚了部分受害人,却制造了新的案件和不公:原先生从合法卖家变成二次受害者。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违背了罪责自负原则。刑事措施应精准针对犯罪嫌疑人,而非波及善意第三人。如果警方以“涉诈”为名随意冻结并划扣公民财产,将滋生权力滥用,真正的法治,要避免以正义之名行侵权之实。
从法律看,警方划扣行为涉嫌程序违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冻结资金需查明权属,且善意取得应不予追缴。有律师指出,本案中金饰属原先生合法出售,警方划扣缺乏依据。对此,上级部门应介入调查,责令宜宾警方返还货款,并对失职人员进行问责。同时,原先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权,是公民捍卫权利的正当途径。
原先生的遭遇绝非个例,近年来,类似“涉诈资金”冻结事件频发,折射出电诈治理中的深层矛盾。执法部门须认清:打击犯罪不能以牺牲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警方应完善资金溯源机制,区分恶意与善意交易,而非“一刀切”划扣。只有做到打击犯罪与保障权利并重,才能构建一个让守法者安心、让违法者畏惧的法治环境。对于普通民众,交易时需选择正规平台、保留凭证,以防卷入风险,也是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