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算家庭成员?反家暴多此一举

最近,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上的一句话——“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在网上掀起了不小的波澜。不少人疑惑:这难道意味着同居就要“被结婚”了?分手也要“分家产”吗?官方很快澄清,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不涉及财产分割或继承问题。同居期间的财产,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按出资比例分割,绝不会自动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即便如此,人们的质疑并未消散:既然法律能将婚前同居关系视作家庭关系,那还要结婚登记做什么?反家暴法本身是不是多此一举?

最高检的初衷听起来是好的。他们提到,随着社会交往方式多样化,许多同居关系中的暴力行为处于法律保护的“灰色地带”。比如,轰动一时的“包丽案”中,女方因精神虐待自杀,但由于未登记结婚,施暴者一度难以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婚前同居关系纳入“家庭成员”范畴,旨在填补这一空白,让精神虐待、情感操控等隐形暴力也能被认定为家暴,从而保护受害者。

但问题在于,这种认定可能适得其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家庭”二字常常成为暴力的遮羞布。陌生人打你一巴掌,警察可能直接按治安案件处理;但同居男友打你,则可能因为“家务事”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法律执行中反而容易和稀泥。将同居关系纳入家庭范畴,如果执行不当,反而可能降低施暴者的犯罪成本,把清晰的刑事问题搅浑成模糊的伦理纠纷。

至于反家暴法的出台,本意是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保护。但细想之下,这一法律是否真的必要?我国已有《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完备的法律体系,能处理所有暴力行为。故意伤害、虐待等罪名,已经足以完全覆盖家暴的范畴。反家暴法的特殊化,反而创造了一种“法律歧视”。

举个例子:如果陌生人在街上殴打你,警方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施暴者;若造成轻伤以上,则可按《刑法》故意伤害罪追责。但如果是配偶或同居伴侣施暴,案件可能被归入“家暴”范畴,处理方式往往更温和——比如先调解、告诫,即使刑事追责其处罚力度也低于前者:比如殴打陌生人致重伤、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殴打老婆若以虐待罪定罪,即便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最高也仅判七年有期徒刑。

这种区别对待,无形中传递了一个错误信号:打家人比打陌生人“罪轻一等”。这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也变相纵容了亲密关系中的暴力。

反家暴法的另一个问题是,它把暴力行为按身份标签化。暴力的本质是对人身权的侵犯,不应因施暴者与受害者的关系而改变。一个人的身体是自己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无论施暴者是丈夫、男友还是路人,暴力造成的伤害是一样的血和痛。法律应当聚焦于行为本身,而非身份关系。反家暴法的存在,反而让司法实践多了层“家庭滤镜”,容易导致执法软化和受害者维权困难。

另外,最高检对同居关系的认定,虽说仅限于反家暴,却无形中模糊了婚姻与同居的界限,同时可能打开潘多拉魔盒。公众的担忧在于:今天为了反家暴将同居算作家庭,明天会不会为了生育率或社会稳定,将同居等同于事实婚姻?后天会不会模糊化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这种“滑坡效应”并非杞人忧天。法律的定义权一旦被扩大,谁能保证未来不会拓展到其他领域?

同居的本质是自由契约的试水期。很多人选择同居,正是为了规避婚姻的沉重责任。如果法律强行赋予其“家庭”属性,就等于剥夺了这种自由。更关键的是,这种认定可能加剧社会焦虑。当前年轻人恐婚恐育,部分原因正是婚姻法律风险过高——离婚冷静期、财产分割复杂、家暴执法不力等。将同居关系“家庭化”,可能会让人连同居都不敢尝试,进一步压缩亲密关系的空间。

对于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之道,不应该是创造特殊法律,而是坚持普适性原则。法律应当把家人当陌生人一样保护:打断一根肋骨,无论施暴者是丈夫还是路人,都应同罪同罚。这不仅能震慑暴力,还能消除“家庭特权”的错觉。

事实上,许多国家已意识到这一点。例如,美国部分州在处理家暴时,逐渐淡化“家庭”标签,直接按普通暴力罪追责。这既简化了司法流程,也提升了保护力度。我国法律亦可借鉴:完善《刑法》中虐待罪、故意伤害罪的适用细则,确保所有暴力行为一视同仁。同时,加强执法监督,杜绝“和稀泥”现象。

对于同居关系,法律应尊重其契约自由。双方可通过协议明确财产、责任边界,而非依赖国家强行定义。反家暴的初衷值得肯定,但方法需改进——与其扩大“家庭”范畴,不如强化对一切暴力行为的零容忍。

最高检的认定,虽然反映了法律对社会变迁的适应,但好的法律不应该为了解决旧问题而去制造新问题。反家暴法的特殊化,以及同居关系的“家庭化”,看似进步,实则是画蛇添足。法律的生命在于平等执行。暴力没有“家”与“非家”之分,只有对与错之别。与其在身份关系上做文章,不如回归本质:任何侵犯人身权的行为,都应受到同等严惩。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人——无论已婚、同居还是独身——都真正享有法律庇护下的安全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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