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某区法院发布的“两行人相撞案”的普法案例引发了舆论的强烈争议。
案件的核心事实原本非常简单,根据监控视频显示:59岁的女性刘某接电话时缓慢转身,被后方29岁的女性王某撞倒,王某当时在后面行走时左右张望快步前行,没有注意观察前方情况,刘某摔倒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双方经调解达成了7万元赔偿协议。
通过查看监控视频大家可以去思考,后方行人王某到底有没有责任呢?由于王某行走时左右张望,未能及时观察前方情况,那么在与前人相撞后,很明显并不是没有任何责任的,至于承担多少的责任,就看双方的调解结果了。
如果大家只看到这里的话可能并不会对该案有多少的质疑,但这是因为,上述信息只是法院对于之前舆论强烈质疑的被动回应。
而舆论之所以强烈质疑的起因就在于该法院之前发布的普法案例,由于该案例疑似已经删除,但我们可以通过相关报道和网友评论得到该普法案例的相关细节,在先前的普法案例中,大家看到的是将前方行人的"缓慢转身"描述为"突然折返",而将后方行人"未注意观察"的过错置换为"未保持安全距离"的表述。
那么大家通过先前的普法案例就会发现,该案例放大了前方行人的责任,同时也加大了后方行人的义务。
大家对放大前方行为人的责任应该能够理解,因为人家本来是慢慢转身,结果描述中变成突然转身,那么其过错程度就增加了,其所应该承担的责任也被加大了;
而后方行人本来是因为没有注意观察前方路况,但在普法案例中却被归咎于没有与前方行人保持安全距离,这就给行人新创设了应该与前人保持相应距离的义务,但关于这个行人安全距离,法律法规没有任何的相关规定,法官和法院也无权根据个人理解去为当事人新设需要承担责任的义务。
这也就是说,根据普法案例中的描述,本来大众的理解是后方行人无需承担责任,但法官为后方行人新设了需要保持相应距离的义务,而行人未能尽到这个义务,因此需要承担责任。
那么,大家可以看到,在先前的普法案例中,前方行人的自身过错责任变得更大了,而后方行人的责任是法官或法院新设的,其本身就不存在,那这样的普法案例能不引起人们的强烈质疑和争议吗?
而法院本来的作用就在于为纠纷双方厘清事实、定分止争,但该法院所公布的如此荒谬的普法案例,自然引起人们对其专业性的质疑:人们一方面会怀疑该案背后有没有其它因素的干扰,法官能不能秉持专业与公正为当事人处理纷争;另一方面又会对法官或法院能随意为当事人创设新的需要承担责任的义务感到不满和恐慌。
好在,媒体最新报道的法院采访回应了人们的质疑,但一个如此简单明了的案件,为什么在普法案例中就走了样并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呢?一个连事实都不顾的普法案例能达到普法效果吗?这个普法案例加大的是人们对法治的信心,还是怀疑?是否会有人会为这次事件承担责任?
这些问题,不知道大家心中有没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