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理论基石,是将企业单纯定义为生产函数,把市场看作静态的资源配置机制。在此框架下,企业数量多被视为竞争激烈、效率高的标志,市场份额集中便被认定为垄断,对社会不利。然而,现实经济发展中,诸多重要现象,如新产品的诞生、劳动收入的提升、社会财富的增长等,很大程度上是由大企业推动的。这清晰地表明,反垄断法的理念与经济实际状况存在显著矛盾。
从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出发,企业应是创新的工具,经济增长源于动态的创新过程。基于此,寡头竞争其实是最契合创新需求的市场结构。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创新所需的研发投入难以保障,而在由少数企业主导的市场,如汽车、软件等领域,企业反而时刻面临竞争威胁,创新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关键。同时,运作良好的市场常由少数品牌企业主导,大企业在维护市场秩序、建立市场信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产业发展实例显示,市场集中度提高往往伴随着产量增长和价格下降,这与反垄断法理论中市场份额集中与产量、价格的关系相悖。
深入剖析垄断与竞争的本质,我们会发现,若将企业视为创新工具和信誉载体,传统反垄断法的经济理论基础便不复存在。事实上,市场上的垄断若没有权力给予的保护,很难具有实体性。企业要在市场中立足,必须为消费者创造价值,市场竞争会淘汰那些不创新、压榨消费者的企业。像英特尔、微软这类看似高度垄断的企业,由于市场有自由准入机制,也不得不持续创新、降低成本、提高产量。真正决定竞争的关键指标,是准入自由。相反,石油、电信等行业饱受诟病,根源就在于对行业进入的管制。解除管制,利用潜在竞争威胁促使企业迎合消费者,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综上所述,反垄断法所限制的许多企业行为,实则是市场创新和信誉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竞争的本质体现。而在破除权力保护下的行业垄断方面,该法却作用有限。因此,这部旨在反垄断的法律,最终可能沦为反市场竞争的工具,这值得我们高度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