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均拒养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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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某地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婚的话题冲上了热搜。

根据报道: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婚生女孩现患有抑郁症,正住院治疗,她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均不同意抚养女儿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违背了公序良俗。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判决已生效。

我看了评论,不少网友为该判决叫好,也多有谴责该案中的父母双方,虽然作为外人我们并不清楚该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但其二人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女儿的行为的确需要谴责,不过该法院的判决是否值得称赞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先弄清楚婚姻关系是什么关系?婚姻,通俗点说就是男女双方基于自愿而达成的共同生活的一份协议,里面主要包含了共同的情感和财产,所以大家也可以认为婚姻是双方达成的一份共同生活的契约。

既然婚姻存续的基础是双方的共同意愿,那当这份共同意愿不复存在的时候,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将面临着结束,因此,我国民法典里面也有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不受干涉,这意味着双方既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权利。

当然,由于双方结婚后还会涉及到关键第三方,也就是与子女的关系,因此,当双方打算离婚时,不仅需要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还需要对夫妻的共同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同时还要对子女的抚养达成协议。

而本案就是涉及到未就抚养未成年女儿的问题达成一致,双方都不愿意抚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也就是说,在该案中,不管父母双方是否愿意抚养女儿,都不能免除其必须抚养未成年女儿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法律上也有相应的保障条款,比如一方抚养,另一方承担抚养费,刑法上对负有抚养责任和义务而拒绝承担的还规定有遗弃罪。

当然,这些都是理想情况,事实上,如果父母双方真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不管其是否离婚都有的是办法,因为抚养子女是一项需要投入情感的行为活动,就比如吃饭,父母端给孩子和扔给孩子,那就完全是两种感觉,更不要说其他事情了,所以,法律事实上是没有办法强制不愿抚养子女的父母必须好好抚养子女的。

那回到这个案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给人的感觉就好像在说你们夫妻之间感情不准破裂一样,虽然说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但能不能达到这个目的很值得怀疑,这种做法说好听点叫做和稀泥,说难听点叫做推卸责任。

人家本来就是有问题来起诉离婚的,你现在不准离婚,问题解决了吗?没有,还得拖着,这等于在说,我知道你们有问题,但我不解决,你们该干嘛干嘛。

所以,我真搞不懂大家有什么值得为这个判决叫好的,这个判决并没有解决什么问题,它只是把这个问题拖下去了,夫妻感情破裂,还不准离婚,那后面情况可能会更糟。

如果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就应该拿出切实可行的方案,比如这个女孩大概在14岁左右,可以参考其意愿根据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或寻找愿意并能够承担抚养责任的亲戚、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介入,当然,由于案子的具体信息我们并不清楚,哪个方案更好我们给不出答案。

但大家需要认识到,既然父母双方都不愿意承担抚养责任,那即使不准离婚,他们就愿意好好承担责任了吗?

所以,该案不准离婚,只是把问题拖着了,而不是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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