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捡到学生手机后索要两千元,警方说无权管,到底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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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关注一下昨天看到的一则报道,来自极目新闻。

安徽合肥一名女大学生(张同学)在餐馆用餐时,手机(购买价6000+)落在取餐处,后被一名男子(耿某)拿走。对方提出了方案:一是,张同学支付2000元钱,耿某将手机还回来;二是,耿某支付给张同学2000元钱,“买”下手机。12月2日,当事女生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手机里面不但有重要资料,还有其过世家人的照片,“他威胁我说,不给钱就刷机。”当地派出所工作人员表示,民警无权强制要求男子归还手机,建议失主到法院起诉。

那这件事情,警方的处理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学生手机丢失,被男子捡到,索要“好处费”,看似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警方说无权处理也貌似没有问题,但我们要看细节,研究一下这个到底是不是“好处费”。

先大概讲一下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法律规定。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通过以上法条可以看出,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妥善保管,如有损坏应当赔偿,如有支出可以索取必要费用。

那这个必要费用是啥?

法条比较笼统,讲的是“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这个必要支出费用,比如当事人拾得遗失物后乘车送交失主或派出所的来往车费或误工费,或是遗失物比较特殊,需要专门设备进行保管的设备费用,都属于此列,也就是拾得人因遗失物而造成的支出费用。

但超出此类的费用,拾得人则于法无据。

当然,事实上,失主也通常愿意向及时归还遗失物的拾得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感谢费”,但这个属于自愿范畴,拾得人无权强行索取,更无权因没有“好处费”而毁损失主物品。

如若拾得人拒不归还遗失物,则无权索要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失主可以进行民事起诉要求归还。

看到这里,感觉警方在这个事件中的处置很合理、没问题,当事人属于民事纠纷,警方无权管辖。

但事情的关键在于,男子耿某提的要求,一个是给失主2000,“买”下手机,一个是当事人给2000,归还手机,不然就刷机(等于毁掉手机中所有信息)。

很明显,2000元不属于任何保管手机等必要支出费用,于法无据。

而且两个诉求,在我看来,一个涉嫌强买强卖,即强迫交易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千元以上);一个涉嫌敲诈勒索罪(2千元已属于数额较大)。

像现在,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手机中的各种信息和数据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耿某以此(毁损数据)为要求对当事人进行胁迫,很明显已经超出索取拾得遗失物的必要支出费用或感谢费的诉求范围。

那这是不是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

如果当事人只是因为故意或过失造成遗失物物品本身的毁损或灭失,这属于民法典范畴没问题。

但这个耿某是以此为要挟,向当事人提出索取钱财或低价强买手机,这是两码事。

所以,很明显,这已经不能简单的说是民事纠纷警方无权管理就可以的了。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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