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刺死持械入户暴力强拆人员,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博客

早上看到澎湃讲述某地村民被诉刺伤违法强拆人员致死的一篇报道:2023年4月1日6时许,石某等人持械强行破拆张某家院门和入户门后,进入房内欲将张某及其父母带离,双方发生冲突,在冲突中,石某受伤不治,另有包括张某父亲在内的多人受伤。

2024年5月28日该案开庭,公诉机关认为,石某等人的行为系违法强拆,张某则“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伤害,应当负刑事责任”;辩护律师为张某进行了无罪辩护,法院未当庭宣判。

因为现在没有宣判,所以张某是否会被定罪还不清楚,但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在该案中,公诉机关认为张某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必要的限度是什么?谁能告诉我一个清晰明确的答案?在张某及其家人被攻击的时候,公诉人员会联系张某告诉他这时该怎样正当防卫吗?

是不是歹徒张三朝着李四行凶的时候,张三捅了李四四刀,而李四想正当防卫的话,其要一边挨张三捅刀,一边去合理计算该采用多大的还击力度才算正当防卫,最好先让张三暂停一下捅刀,等李四算好还击力度后再让张三进行行凶,或者最好李四也有一把刀,而且最多只能捅张三三刀,还不能捅要害,不然张三捅了李四四刀李四还活的好好的,但李四一刀就把张三捅死了,照样是防卫过当。

大家不觉得这很荒谬吗,有哪个普通人在人身财产安全面临紧急侵害的时候,还有时间和精力去计算什么力度属于正当防卫?什么力度属于防卫过当?

而且,即使受害人在被侵害时认为自己选择的还击方式属于正当防卫,但这个性质却并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而是事后由一个公诉机关去判断。

但事后的时候,受害人面临的那种紧急状态已经消失,公诉机关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标准去衡量防卫是否过当,都不可能体会到当事人在面临侵害时的那种状态。

而当事人在面临侵害的时候有多少选择呢?没有多少,如果求饶没用,也跑不了的话,就只能尽一切手段让行凶者失去行凶能力。那如果还击的力度不能超过对方行凶的力度,又怎么可能呢?受害人这时候也只有超过对方的力度,而且是尽一切的可能力度去制止对方,才能保全自己。

所以,法律规定所谓的防卫过当事实上就是在禁止正当防卫,防卫不过当怎么可能制止得了行凶者呢?因此,一直以来人们都有一种说法,正确的正当防卫姿势就是跑,这种状态的长期存在,不仅是对法律的讽刺,也是对民众生命安全的漠视。

而在这起事件中,暴力强拆、破门入户、持械驱离、互相冲突,我觉得根本没必要去讨论到底当事人有没有防卫过当,直接按照第二十条第三款就够了,针对正在进行行凶、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很可惜,有没有罪,我们说了不算。

 
  • 免责声明:文章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