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收费员侵吞近600万,获刑17年半,贪腐为何不会消失?

博客

昨天看了一篇法治日报的报道:《小“官”巨贪,医院收费员侵吞近600万元获刑17年半》,可以说是开了我的眼界,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看一下原文。

读了这篇文章,我很好奇,到底是这个收费员有什么通天的手段或背景,还是医院里的钱已经到了多得被侵吞数百万而不自知的地步?

不过,我其实并不在乎这个医院收费员的事情,不管他侵吞多少或是被判多少,都不值得过多关注。

因为古往今来,这样的案子比比皆是,人们可能花费一生的时间也看不完。

从古到今,反贪的预防手段、处罚措施层出不穷,像是明朝更是有“剥皮充草”之刑,残酷无比,但贪腐依旧没有消失。

大家有想过是为什么吗?是因为预防措施不够健全?还是说惩罚措施不够严厉?

都不是,不管再出多少新的措施,只要人还有人性,那贪腐就不会消失。

人性是什么,不管人们常常争论的是善是恶,人都是以自我为中心的。

以自我为中心,就意味着,人们总是要想办法首先满足自我的需求。

渴了喝水,饿了吃饭......每个人都是如此。

那人们该如何满足自己的需求?有两种手段,一为合法,二为非法。

比如说一个人想要一辆轿车,合法手段就是,他努力赚钱买一辆;非法手段,可以说五花八门,不管是偷是抢,都能实现。

那这和贪腐有什么关系呢?因为贪腐,就是用非法手段来满足自己的需求。

那大家有没有想过:为什么外卖小哥不贪呢?为什么种地农民不贪呢?

像这种不贪的例子也可以举出来很多,大家可以找出来其中的共同点。

想必大家可以看出来,很多行业没有贪腐,不是人们不想贪,而是没有贪的空间。

很多行业人们即使有贪心也没什么可贪的,让外卖小哥贪掉顾客的外卖吗?还是让农民贪掉自己地里的粮食?

这里并不是讽刺或是贬低谁,只是从人性和实际去探讨贪腐的生存空间。

所以你可以看到,能不能贪腐取决于一个条件,那就是想贪就能贪,也就是想要就能做到。

贪腐的话一般贪的是他人或公共的财务,那这个想贪就能贪,也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要对他人或公共的财务有管理处分权。

如果没有管理处分权,那就是偷盗抢,和贪是两个概念。

所以大家到这里要弄清楚,有些人为什么能贪?

是因为这个人手里有权,不管是公权,还是在其它行业。

只要拥有对他人或公共财务的管理处分权,那就有贪的空间和可能存在。

那该怎么杜绝贪腐呢?

想要靠消灭人性来实现杜绝贪腐是不现实的。

想要靠严刑酷法,上面也讲了,古代针对贪官的酷刑残忍无比,也没法杜绝。

因为人性是不会改变或是消失的。

就像我之前讲的,现在有杀人犯,不管是两千年前还是两千年后,杀人犯一直都会存在。

这点是无法杜绝的,贪腐也一样。

那该怎么办呢,难道要放任不管吗?

肯定不是,之前也讲过,任何事情都无法做到绝对禁止,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去避免。

那怎么才能让贪腐少发生呢?

我们通过前述逻辑分析已经认识到,贪腐能发生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因为有对他人或公共财物的管理处分权。

既然是他人或公共的财务,那做到财务信息公开没问题吧?接受公共舆论监督没问题吧?

只要做到这两条,我敢肯定贪腐能消失绝大部分。

那为什么这么简单的两条就是做不到呢?

这个大家自己去想,我就不多说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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