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京报近日报道,此前备受关注的“智障男子抢劫案”继改判当事人李四强无罪之后,原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已就该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当事人李四强亲属赔偿234万余元,而该案的当事人李四强已经在2016年服刑完毕出狱并在两个多月后因病去世。
此案要追溯到2007年,智力残疾的当事人李四强当时在南京打工,因身上有一张抢劫案在逃人员“刘西文”的身份证,被南京警方抓获,后以“刘西文”的身份,被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
在服刑期间,汕头警方发现 “刘西文”的身份存疑,但龙湖法院并未重审此案,而是认定李四强是冒用“刘西文”的身份参与团伙抢劫,之后仅出具一份刑事裁定书,将原判决书中所有的“刘西文”更正为“李四强”,李四强继续留在监狱中服刑,直至2016年刑满出狱,此后,李四强的哥哥李奎星委托律师持续为其弟申诉。
2022年8月,在李奎星的检举下,抢劫案实际参与者刘西文落网,不过在刘西文的判决书中,龙湖法院仍将李四强列为刘西文的同伙。直到2024年1月25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再审决定书,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情形,指令潮州市湘桥区法院审理此案。今年4月18日,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法院改判李四强无罪。
今天用了不少的篇幅来回顾这个案件,其实大家关注类似的案件多的话就可以发现,这些案子的模板基本上差不了多少:发生刑事案件、当事人蒙冤入狱、申诉多年无果、真凶出现并落网、然后才还当事人以清白或赔偿,似乎这样就完事儿了。
人们常说,“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说这种话的人相当的扯淡,如果正义迟到的太久又有什么意义呢?假设张三年轻的时候犯下命案,等到他行将就木的时候才被抓获,这时候法律对犯罪人还有什么威慑和惩罚吗?受害人及其亲属数十年的等待和折磨又能得到多少的慰藉呢?
在本案中,当事人入狱九年并于八年前病逝,给他赔偿再多的钱又有什么用呢?而且这个钱名义上叫做国家赔偿,但是钱来自哪里?来自纳税人的税款;在一起冤假错案中,明明是办案人员的错误,但当事人要蒙受不白之冤,付出人身自由或生命代价,即使洗刷冤屈也是让纳税人去为其错误承担赔偿,那办案人员岂能独善其身,是不是更应该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虽然我国目前规定了冤假错案的各种责任追究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冤假错案的追责往往面临追责结果不透明、追责力度不够等问题。
就拿当年的呼格吉勒图案来看,当事人蒙冤入狱被判死刑,且判决5天后即被执行,时年18岁,又经过其母亲18年的申冤,被改判无罪,那么在这起案件中,是怎么对办案人员追责的呢?
当时公布的名单是追责27人,绝大多数都是警告、记过,你看,一条人命,换来的也不过是罚酒三杯,你告诉我,这是正义?还是迟到18年的正义?而就是这样的正义,如果不是真凶出现也实现不了,而且是在真凶认罪9年后才珊珊而来。
所以,正义是什么?这个问题,我不知道答案。近些年,媒体报道的冤假错案并不少,但大家有看到过,有哪起案件的办案人员承担过刑事责任吗?
如果犯了错却不用付出代价,或是只需要承担丁点的代价,那这样的错误将会屡见不鲜,而每一个错误的背后,都需要由他人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