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黄河报道,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一名中学生被3名同班同学杀害,网传受害学生长期遭受这3人霸凌,目前公安部门已将该3名嫌疑人抓获,并表示案件正在处理中。
由于目前案件还正在处理,也没有官方通报,我们并不能得知案件的详细信息和犯罪嫌疑人的年龄。
但根据报道,遇害学生为13岁,那这三个犯罪嫌疑人作为同班同学年纪应该相差不大,差不多也会是在13、14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那么,这三位犯罪嫌疑人大概率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不会被判处死刑,而且会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到底如何定罪,这就要看警方的调查结果了,看怎么确定遇害者的死因,以及3名嫌疑人的责任。
但是,排除死刑的话,即使是按照最重的无期徒刑来计算,根据相关减刑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无期徒刑一般最多服刑年限为20年至22年之间。
也就是说,即使这3名嫌疑人都判无期徒刑,但他们可能三四十岁的时候就可以出来了,是不是很魔幻?
这件事情让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遇害者和加害者的年龄,以及加害者可以因此从轻或减轻处罚。
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问题,这个规定的初衷是认为未成年心智不成熟,无法清醒理性认识到某些行为的严重后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保护。
就不说划分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标准是否合理,但其却明确忽略了一点,那就是遇害者及其亲属的权益谁来保护呢?
如果侧重保护一方的权益,那必定会有损另一方的权益。
就像这个刑事责任年龄,看似保护了所谓的未成年,但这些未成年是犯罪嫌疑人,而那些遇害者及其家属,却看不到这些犯罪嫌疑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岂不荒谬?
哪有只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所谓权益,却不保护遇害者及其亲属权益的道理?
上面分析的还是杀人这种造成严重后果的,像是一些普通的犯罪,惩处更是轻微,或是没有惩处。
就像去年的山西省大同市大成双语学校小学生欺凌事件,当事人行为恶劣至极,却只是给予训诫,也就是批评教育。
当时,我写的文章就讲了,如果在个案中受害者的正义都无法实现,近在咫尺的问题都无法妥善解决,空谈其它又有多大意义呢?
这句话放在今天依旧适用。
所以,还是那句话,我只希望,让施暴者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