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工委近日公布的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指出,对涉罪人员近亲属的多项权利进行限制,违背罪责自负原则,不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澎湃对此发表了一篇评论,指宪法常识必须捍卫,但评论区却并非叫好声一片,其中点赞量最高的更是质疑反对。
并指出,这是:“在给犯罪分子逃避的空间,没有违法自然不用担心“连坐”,怕“连坐”为何又要去犯法,这才是专家们该思考的问题。”
先讲一下“连坐”,即是指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
这个词大家应该并不陌生,在我过秦朝时期,就有十家连坐的制度,以十家为一组,一家犯法,其余九家如不检举,就视为同罪。
那你想一下,这种规定下,人们要不互相监视,要不遭受无妄之灾,可以说是恶法无疑了,在这种制度下,就不要对人性抱太高期待了。
所以,进入现代文明社会后,各国基本上都会取消类似的制度,并明确规定罪责自负,也就是谁犯罪,谁负责,不能牵连无辜。
那看来叫停连坐确实是好事,为什么有些人要反对呢?
那我们就要弄清楚这些人反对的是什么情况?是不是纯粹只是法治观念的缺失?
一般情况下,如果是人身伤害类犯罪,犯罪人受罚后,人们通常并不会要求对其近亲属进行处罚,而有类似要求的情况一般是涉及财产类犯罪的行为,即犯罪人相关近亲属,也有享受到犯罪人所得非法财产的好处,因此要求对其给予相关惩处。
而现实中,不少地方的类似规定,也主要是针对这一类财产类犯罪进行连坐近亲属,虽然不无合理动机,但所实施的措施却未必合理。
因为纵然相关近亲属有从非法所得中受益,但毕竟没有直接犯罪,即使要追究,也应该是直接针对犯罪人,如果其有将违法所得转移给近亲属,则可以要求相关人员退还违法所得,或给以财产类处罚即可。
而现在不少地方,针对犯罪人近亲属出台的各种相关限制处罚措施,比如在受教育、就业、社保、医保等多方面进行限制,已经超过必要限度,且于理于法无据。
刑法中,除了罪责自负原则外,还有一条叫做罪刑相适应原则。
也就是犯多大的罪,就给予多大的刑罚,不少人认为刑罚越严重越好,其实是错误的。
比如抢劫,按照法律规定,根据犯罪人的具体犯罪情况,一般法定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特殊情形则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你如果说,抢劫一律判死刑,也许抢劫行为会减少,但一旦发生,情况往往恶劣无比,因为这个时候犯罪人在抢劫的时候可能就直接把被抢人杀害了。
这个时候抢劫行为的减少是概率事件,但被抢人被杀害却容易变成必然事件。
而本来被抢人可能只是损失一些财物,但在严刑峻法下,可能命也保不住。
所以罪刑相适应并不是为犯罪人开脱,而是保护受害人。
至于在这次叫停连坐上,可以说是好事一件,但如何确保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财产不被转移,相关近亲属没有从中受益,也是需要讲讲清楚的,不然,也不能只怪人们缺乏法治精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