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多起报道合肥市女乘客乘坐网约车快结束时亮证执法遭司机质疑后封禁司机平台账号的事情,该女乘客为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该局已经发出通报:该名工作人员存在不当执法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调离岗位;但是,该通报内容,既没有给出细节,也没有回应争议,明显属于避重就轻、偷换概念,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在网上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到,该名女乘客向司机展示其工作证件要求司机出示相应证件配合检查,包括司机、自媒体、机构媒体等多是站在执法程序有问题的这个立场上去指责该工作人员,但该名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执法权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有,那就可以说是执法程序的问题,但如果没有,那就是另一个性质的问题了,一个没有执法权的人冒充执法人员去执法,这已经不是执法不当,而是违法犯罪了。
在潇湘晨报核实到的信息中表示,合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系当地负责网约车监管的执法单位,但该支队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女子并非该支队工作人员,而是合肥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理论上并没有资格来进行执法;那么也就是说,该名乘坐网约车的工作人员,并没有执法权,那没有执法权,怎么能叫做不当执法呢?
在我国刑法上有一个罪名叫做招摇撞骗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个冒充行为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人员;二是此种国家机关人员冒充他种机关工作人员;而且,本罪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那么即使没有受害对象或实际损失,原则上也应当以犯罪论处,进行立案侦查。
这是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不仅仅会侵害到具体受害人的权益,更会损害国家机关在广大普通民众心中的权威和公信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要进行严厉打击。
那么,在该案中,根据网上的照片和视频信息,该名女乘客的所在工作单位工作人员证件显示为“合肥市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考试中心考核员”,明明是交通部门从业资格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却冒充执法人员,虽然其辨称自己并没有执法,但其展示自身证件,要求司机出示证件配合检查,并且在事后封禁司机平台账号等等行为,已经表明了,其不但是在执法,而且做出了对司机封禁账号的处罚行为。
也就是说,其行为已经明显涉嫌触犯刑法所规定的冒充公职人员的招摇撞骗罪,所以,当地部门为了平息争议,应该给出更加详细完整且有说服力的通报:该名女工作人员到底是什么职位?有没有执法权?为什么向司机出示自身工作证件,其动机和目的是什么?网约车司机账户被平台封禁,到底是以什么样的理由做出的?谁指使的?有什么处罚依据?是该名女工作人员做出的,还是其他工作人员做出的?到底只是执法不当,还是违法犯罪?
回答这些问题,既是为了维护当事司机的权益、平息民众心中的争议,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