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于世,总有所求。饥则思食,寒则求衣,见美好而生欣慕,处匮乏而图拥有。这内在的驱力,我们称之为“欲望”。它如影随形,是生命最原始的鼓动,是行动最直接的源头。然而,一个至关重要却常被混淆的问题是:这澎湃的、无限的个人“欲望”,能否等同于社会应予承认和保障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将欲望直接等同于权利,不仅是概念的误植,更可能为个人与社会带来深远的灾难。

欲望,究其根本,是一种内在的、主观的心理状态和生理冲动。它源于人的本性,指向对某种对象或状态的渴求与向往。无论是口腹之欲、情爱之欲、名利之欲,还是更高层次的求知欲、创造欲,其最初形态都是一种指向自我的内在张力。它驱动我们行动,但其本身并无方向性的对错善恶之分,更像是一股原始的能量。古人云“食色,性也”,正是点明了欲望植根于人的自然天性之中。它先于理性,甚至常常与理性角力。
而权利,则是一个社会性的、客观的规范概念。它并非内心感受的直接外化,而是在人与人相处的社会关系中,经由长期互动、博弈、协商乃至斗争,逐渐形成并被普遍认可的一套规则。这套规则的核心,在于界定“何者可为,何者不可为”,以及“当我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发生冲突时,依据何种原则来裁定”。权利的本质,是对自由行动范围的划定,但其划定的依据,并非个人欲望的强度,而是该行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同等自由范围,是否有利于社会合作的维系与扩展。因此,权利总是伴随着相应的义务或责任,它要求个体在主张自身自由时,必须尊重他人的同等主张。
简言之,欲望是“我想要”,源于内在的冲动;权利是“我可以”,源于外在的共识与规则。前者是燃料,后者是交通法规。燃料提供动力,但若无法规,动力只会导致混乱与碰撞。
那么,为何人们容易将欲望误认为权利?这种混淆并非无缘无故,其背后有深刻的心理与社会动因。
其一,是欲望的强烈性与正当化倾向。人的欲望一旦被激发,往往伴随着强烈的情感体验。当“我想要”变得无比炽热时,在心理上就容易产生“我应该得到”的错觉。这种错觉会自我强化,将主观渴求论证为客观应得。例如,一个人极度渴望拥有一件不属于自己的珍宝,这种渴望可能强烈到让他觉得,自己“有权”以任何方式获得它。这时,欲望便试图僭越规则的边界,为自己披上权利的外衣。
其二,是现代社会对个体价值的强调与对“权利”话语的泛化。近代以来,个人解放、个性张扬成为潮流,强调个人欲望的合理性与满足的重要性,这本身具有进步意义。然而,这种思潮若缺乏必要的界分与平衡,容易滑向另一个极端:即认为凡属个人深切欲望之物,社会都负有满足之义务,个人都有索取之权利。当“追求幸福”被无限放大,而对其中的节制、责任与边界强调不足时,“欲望的权利化”便有了滋生的土壤。人们习惯于宣称“我有权快乐”、“我有权得到我想要的”,却可能忽略了这“快乐”与“想要”是否建立在对他人同等权利的尊重之上。
其三,是理性与欲望的永恒张力。人并非纯粹理性的存在,理性常常需要与本能和欲望进行艰难的博弈。当理性未能充分启蒙或暂时退位时,欲望便会占据主导,并倾向于为自己寻找一切看似合理的借口。将欲望论证为“权利”,便是其中最具有迷惑性的一种。因为它似乎为恣意妄为找到了一个高尚的、现代性的理由。
倘若真的将欲望直接等同于权利,允许每个人依据其欲望的强度来主张行为的正当性,社会将面临何种景象?
首先,是社会合作基础的瓦解。社会的存续与发展,依赖于基本规则的稳定与对规则的普遍遵守。权利体系正是这规则的核心部分。如果每个人的欲望都能成为权利的来源,那么权利将失去其客观标准,变成纯粹主观和变动不居的东西。A因强烈的占有欲便可主张对B之物的权利,B因嫉妒之心便可主张阻碍A之成功的权利。如此一来,“权利”便成了欲望争斗的武器,而非和平共处的准则。霍布斯所描绘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或许便会以文明社会的形态隐晦重演,社会信任与协作将变得极其脆弱。
其次,是真正的自由与个性反而受损。自由,并非为所欲为,而是在不妨碍他人同等自由范围内的自我主宰。将欲望当作权利,表面上看是扩张了个人自由,实则可能导致所有人自由的相互抵消。当一个人凭借其欲望(比如无限积累的欲望)无限扩张其“权利”范围时,必然压缩其他人(比如追求宁静生活或公平起点的人)的空间。最终,很可能形成“强者的欲望即权利”的丛林法则,多数人的自由与个性发展反而受到压制。真正的个性绽放,需要在一定的规则框架内,通过理性选择与创造性努力来实现,而非欲望的野蛮喷射。
再者,对个体自身而言,欲望的无限正当化可能导致精神的迷失与空虚。欲望的本性是无穷无尽的,所谓“欲壑难填”。若社会文化不断暗示“你的所有欲望都是正当的、应被满足的权利”,个体便容易沉溺于对外物的追逐与占有的循环中,将人生价值系于欲望的即时满足。然而,正如许多智者观察到的,单纯欲望的满足往往带来短暂的快乐与长久的无聊,甚至滋生更多的焦虑与不满。当“我想要”成为最高律令,而“我为何要”、“我应如何要”的理性追问被搁置时,人可能反而远离了内心的宁静与真正的充实。古代哲人强调“寡欲”、“知足”,并非要灭绝人性,正是看到了被欲望完全主宰的生命,如同被飓风驱动的船只,难以抵达幸福的港湾。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应当否定、压抑欲望?绝非如此。禁欲主义与纵欲主义同样偏颇,都非文明社会的健康选择。关键在于如何安顿欲望,引导这股生命能量。
首先,需要理性的审视与节制。理性是人类区别于其他生物的重要禀赋,其作用之一便是对欲望进行反思、甄别与调节。这不是要消灭欲望,而是区分欲望的层次、评估其实现的代价与后果、权衡其与他人及社会长远福祉的关系。古人云“养心莫善于寡欲”,并非主张绝对无欲,而是强调减少那些过度、不当的私欲,以使心志清明。通过理性,我们将盲目的冲动,转化为自觉的选择。
其次,欲望的满足需要遵循正当的途径。这正是权利体系要解决的问题。社会通过法律、道德与习俗,确立了满足各类欲望的基本规则与边界。追求财富,需通过诚实劳动与合法交易;追求爱情,需基于双方自愿与尊重;追求名誉,需依靠真实贡献与德行。这些规则,可能有时会与某些强烈的、但不正当的欲望直接冲突(如通过欺诈获利、通过强迫得到感情),其目的正是为了保障更大多数人的正当欲望能在和平、公正的秩序中得到实现的机会。将欲望导向这些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正当渠道,才是欲望与权利的健康连接点。
更重要的是,欲望存在升华与超越的可能。人的欲望并非固定不变,它可以在文化的熏陶、教育的引导、崇高目标的吸引下,从低层次的物质占有、感官享乐,向更高层次的精神追求、创造冲动、利他情怀升华。对美食的欲望可以升华为对烹饪艺术的追求;对认可的欲望可以升华为对事业成就与社会贡献的渴望;甚至爱欲可以升华为对美、对真理、对更广阔众生的关怀。这种升华,不是对欲望的否定,而是对欲望的转化与丰富,使其与人的理性、道德感、创造性相结合,从而让人性得以更充分、更璀璨地展现。在这个过程中,个体超越了单纯“想要”的层面,进入了“应当如何更好地要”以及“为何而要”的更高境界。
我们需要清醒认识到:一个人的欲望,无论多么强烈、多么真诚,都不能自动成为要求他人与社会必须服从的权利。权利是文明的产物,是共同生活的协议,它的授予旨在保护每个人追求正当生活的自由,而非满足任何个体无限膨胀的欲求。
将欲望与权利清晰分离,是对个体理性的尊重,也是对社稷长治久安的负责。让欲望在理性的指引下,在规则的河道中流淌,它才能成为生命活力的源泉,而非冲决秩序的洪水。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在纷繁的世界中,既保有追求的热忱,又不失内心的秩序与安宁,最终实现一个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的文明图景。这或许正是先贤所言“从心所欲不逾矩”的深意所在——真正的自由,不在于欲望的毫无拘束,而在于欲望经过修养与教化后,能与天地间的普遍法则自然相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