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两名初中女生被摔倒老人索赔22万的新闻,这两天引起了网络的极大热议。本来这是一个交通事故的技术性问题,然而通过媒体的选择性报道,却变成了一个道德故事。老人摔倒是什么原因造成的,交警会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双方有分歧也可以各自举证,由法官居中裁判。由于目前案件还没有开庭,事情还没有一个定论和结果。然而现在的媒体报道该事件的时候,几乎全部是单方面引述女生及其家属的说法,对于摔倒老人的说法和交警的说法全部都没有。而且媒体报道的标题和内容基本上所表达的意思都是女生好心扶人反被索赔,在这里媒体已经完成了未审先判,这就是完成了一次事实上的偷换概念。难道交警是因为这两名初中女生扶人就判他们承担次要责任吗?稍微有一点经验和常识的人都不会这样认为,但是媒体就这样以这种叙事进行大肆报道。

根据目前网上流传的视频,我们可以看到这名老人骑自行车,先是避让对向驶来的白色轿车,在避让白色轿车的过程中,老人骑车的状态很明显是比较稳的,然后就是轿车驶过去之后老人继续向前行驶的过程中,又有了一个明显的避让动作并因此摔倒,与此同时就是这两名初中生骑着电动车从十字路口出现。由于这个监控的镜头并不能看到那个骑电动车初中女生所在道路的路况,但是大家根据个人的日常经验可以知道,你到路口的时候,你这个行人是可以观察到交叉路口的路况的。那么这个骑自行车的老人,他避让和摔倒的情况,是不是因为瞥见了交叉路口突然出现的这个电动车,这就是一个技术性和事实性问题,这个需要交警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监控视频来进行分析判断。但是当前的媒体既没有引述摔倒老人的说法,也没有引述交警的说法,也没有提供一个完整的监控视频,就是一个单方面引述初中女生及其家属的说法,就大肆进行报道说是老人是因为避让这个白色轿车摔倒,而初中女生是好心扶人反被索赔。那这算不算造谣呢?
这种行为极其恶劣,严重的损害交警执法的公信力、损害社会的互信、以及煽动群体间的对立,同时败坏社会的风气、鼓励仇恨与对立。难道现在的新闻媒体连一个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新闻报道都做不到吗?我们现在天天在网上看到每天各种辟谣说网友或者自媒体因为造谣被处罚,但基本上从来没有看到有新闻媒体因为造谣被处罚的,比如前两年新闻媒体说李佳琦年入几百亿妥妥的假新闻,为什么没有哪家媒体受到处罚?还有媒体大肆传播说剩女一词违法,这不算假新闻吗?为什么没有处罚?还有网红猫一杯编造的秦朗丢作业,那些新闻媒体未经核实便大肆传播报道,起到了一个推波助澜的作用,我也没见哪一个媒体道歉或者受到处罚?难道新闻机构高人一等吗?
复盘整个事件的媒体报道,你会发现一个清晰的操纵路径。媒体首先在标题上做文章,几乎清一色地使用“初中女生好心扶老人反被索赔22万”这样的表述。这个标题本身就是一个强烈的情绪锚点,它瞬间将公众的注意力从“交通事故责任划分”这个专业问题,转移到了“好人没好报”这个道德命题上。
接着,在报道正文中,媒体大篇幅引用女生家属的陈述,强调孩子是“学雷锋、做好事”,强调孩子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阴影”,强调家属的“委屈”和“难以接受”。而对于交警的责任认定,要么一笔带过,要么用“女子称是被吓摔倒的”这样一句转述轻轻带过,完全不展开说明交警是基于哪些具体行为认定女生存在过错。对于摔倒老人一方的说法,更是只字不提。
更关键的是,没有一家媒体提供了完整的、未经剪辑的监控视频,也没有一家媒体去采访交警部门,请交警详细解释责任划分的技术依据。所有媒体都在重复同一个单方面叙事:老人自己摔倒,女生只是好心搀扶,却被判责索赔。
通过这种“选择性呈现”、“情绪化标题”和“单方面信源”的组合拳,媒体成功地将一个需要专业判断的交通事故纠纷,包装成了一桩“恩将仇报”的社会道德事件。这已经不是简单的报道偏差,而是一次对公众认知的系统性误导。
首先,它严重损害执法和司法公信力。交警出具责任认定书,是一个基于现场勘查、视频分析和法律条款的专业行为。媒体在不展示任何专业分析过程的情况下,直接通过道德叙事暗示交警定责不对,这会让公众产生“执法不公”的预设立场。当法院后续开展审理时,将不得不面对一个已经被媒体煽动起来的、充满质疑的舆论环境。这无异于将专业问题交由情绪审判,是对法治进程的粗暴干扰。
其次,它毒化社会信任基础。通过渲染“扶人反被讹”的叙事,媒体在反复强化一种社会认知:做好事风险极高,老人不可信,法律不保护善行。这种认知一旦固化,结果就是人际之间的冷漠与戒备。今天你不敢扶摔倒的老人,明天你摔倒时可能就无人敢扶。这种全社会信任成本的飙升,最终要由我们每一个人来承担。
最后,它煽动毫无必要的群体对立。在这起事件中,媒体通过叙事将当事人简单划分为“善良的未成年女生”和“讹人的老人”。这种简单粗暴的标签化,掩盖了事件中具体的行为过错分析,只会激化社会矛盾,让理性的讨论变得不可能。公众的注意力被引向相互指责,而非共同探讨如何更公平地划分责任、更完善地处理事故。
那么,一个尖锐的问题随之而来:如果普通人或自媒体发布未经核实的单方面信息,甚至捏造事实,很容易被认定为造谣传谣,面临罚款、拘留甚至更严重的处罚。那么,这些拥有更大平台、更专业团队、理应更严谨的传统新闻媒体,进行这种严重偏颇、诱导性极强的报道,难道不构成一种更高级的“造谣”吗?为什么我们几乎看不到他们受到同等程度的追究?
这背后反映出的,或许是一种畸形的责任豁免。普通网民造谣,影响范围可能有限;而权威媒体一旦报道失实或严重偏颇,凭借其影响力,瞬间就能让虚假或片面的叙事深入人心,危害范围呈几何级数扩大。然而,在现实中,追责的板子往往只打向“散兵游勇”式的个体,而对“正规军”的失误或故意视而不见。
前有媒体不经核实报道“李佳琦年入几百亿”,后有媒体宣称“剩女一词违法”,再往前有众多媒体跟风炒作“秦朗丢作业”的虚假故事。这些报道,哪一次不是闹得沸沸扬扬,严重误导公众?可事后的结果呢?何曾见过有哪家媒体被公开处罚、责令道歉乃至赔偿损失?
这种区别对待,传递出一个极其危险的信号:造谣传谣的后果,取决于你的身份和平台,而非事实本身。这等于变相鼓励了媒体为了流量和轰动效应,可以放弃最基本的核实与平衡原则,因为代价太低。当造谣的收益远大于风险时,虚假信息的泛滥就不可能被遏制。
在这起事故中,公众迫切需要知道的不是煽情的故事,而是:完整的监控视频是怎样的?交警认定的具体法律依据和事实细节是什么?老人一方对事故经过的描述是什么?不同律师或法律专家从专业角度如何分析其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
如果权威媒体能在第一时间,不是去抢发煽动情绪的“爆款”,而是去致力于回答这些关键问题,那么公众的讨论自然会建立在事实和逻辑之上,谣言和情绪煽动也就失去了土壤。媒体的责任,应该是做信息的“提供者”和“核实者”,而不是情绪的“煽动者”和“审判者”。
这就要求媒体回归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核实信源,平衡报道,呈现多方观点,避免未审先判。尤其是在涉及法律纠纷、专业性强的事件时,更应保持克制和严谨,将专业问题交由专业机构和程序去解决,而不是自己充当法官和陪审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原则同样应适用于信息传播领域。无论是自媒体还是正规媒体,只要传播虚假或严重误导性的信息,造成了社会危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唯有建立起一视同仁的追责机制,让每一次不负责任的报道都付出应有代价,才能倒逼媒体珍惜自己的公信力,恪守客观公正的底线。
这起初中女生被索赔案,最终的责任如何划分,应由法院在开庭后依据证据和法律作出裁判。而在此之前,公众不妨对那些喧嚣的、单方面的媒体报道,先打上一个问号。当我们学会不再被轻易煽动,开始追问被隐藏的另一面事实时,便是对操纵式报道最好的抵制,也是我们这个社会走向理性与成熟的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