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某地曾发生过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在发病期间持刀伤人,24岁女幼师当街被刺13刀身亡。事后经鉴定,该男子在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最终未被起诉判刑,而是被送往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治疗。消息传出,舆论哗然。许多人无法理解:一个当街夺走他人性命的人,竟然可以不用承担任何刑责?被害人家属的悲痛与愤怒,社会公众的困惑与不满,一时间汇聚成对法律的质疑——难道法律保护的竟是犯罪者,而非受害人?

类似的情形并不少见。比如在我国,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数年前湖北一名11岁男孩将4岁小女孩推入粪缸致死,因未达刑责年龄,案件被撤销,男孩仅接受心理矫治。许多人十分不解,法律本应惩恶扬善、保护弱者,但在这些案件中,却似乎站在了犯罪者一边,甚至成了他们逃避惩罚的“护身符”。
这些看似“不合情理”的案件,引出一个更深层的问题:我们是否过于迷信法律?是否把法律想象成一张无所不包、永远正确的“正义之网”?事实上,法律并非从天而降的真理,也非天然正义的化身。它只是特定时代、特定群体意志的产物,会随着社会观念、权力结构乃至偶然事件的变化而变动不居。一旦将其神化,盲从于它的每一个字句,就可能走向正义的反面。
常有人说,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这话听起来充满理想色彩,但细想却经不起推敲。“人民”是一个抽象集合,现实中立法权往往掌握在特定群体手中。纵观古今中外,无论何种政体,法律本质上反映的都是当时统治阶层——或曰“能够主导立法进程的群体”——的意志与利益。所谓“人民意志”,往往只是经过提炼、筛选甚至修饰后的表达。
古代帝王“言出法随”,法律是君主个人意志的延伸;近代代议制下,法律由议员投票产生,体现的是政治精英与利益集团的博弈;即便在宣称高度民主的社会,立法也难免受游说集团、媒体舆论、官僚体系的左右。法律从不是全体人民一字一句推敲出来的共识,而是权力结构与观念角逐后的文本结晶。
这意味着,法律天然带有局限性。它可能反映多数人的朴素正义观,也可能只是少数人利益的遮羞布;可能促进社会公平,也可能固化阶层特权。历史上,不少法律曾公然维护奴隶制、种族歧视、性别压迫——它们在当时甚至是“合法”的,但今天看来却是文明之耻。倘若当年的人们一味迷信这些法律,视之为不可违抗的天条,社会进步又从何谈起?
法律并非刻在石板上的永恒诫命,而是流淌在时间河床上的动态规则。它必须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有时甚至要进行根本性变革。同一行为,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可能被赋予截然不同的法律评价。
比如,同性之间的亲密关系,在不少国家曾被视为犯罪,甚至可判死刑;而今,许多地方已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地位。又比如,许多国家曾立法禁止女性投票,如今这些法律早已被扔进历史垃圾堆。
法律会变,是因为人的观念在变,利益格局在变,社会矛盾在变。昔日被视为天经地义的规则,今天可能显得荒谬不公;今天被奉为圭臬的条文,未来也可能成为阻碍进步的枷锁。倘若把某一时期的法律当作终极真理,无异于将暂时性共识永久化,必然导致法律与社会现实脱节,甚至成为压制新思想、新需求的工具。
更值得注意的是,法律修改往往滞后于社会变化。观念革新通常萌芽于民间,经过漫长博弈才被立法吸收。在此期间,旧法可能已严重不适应现实,甚至成为不公的帮凶。若一味强调“法律即正义”,要求人们无条件服从尚未更新的条文,就等于用过去的意志绑架未来的可能。
法律是人制定的,而人必然不完美。立法者受限于认知水平、时代视野、集团立场乃至个人偏见,所制定的法律难免存在缺陷、漏洞甚至严重错误。历史上,因法律设计不当而酿成的悲剧数不胜数。
美国历史上的“禁酒令”曾引发黑市泛滥、犯罪激增;本意是遏制酗酒行为,反而却制造了更多社会矛盾;一些发展中国家盲目移植西方法律,导致水土不服,执行效果堪忧。即便在单一国家内,法律也常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性,或因过度具体而僵化,或因过于模糊而被滥用。
更重要的是,法律在执行中可能严重偏离初衷。文本上的公平,在实践中可能因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资源不平等而扭曲。同样的法律,对富人可能是保护伞,对穷人可能是绞索绳;对权势者是工具,对平民是枷锁。如果只看法律条文,不看现实效果,就会陷入“法律唯条文论”的幻象,忽视那些在法律名义下真实发生的不公。
法律还可能被用来巩固偏见、压制异见。历史上,不少政权通过“合法”手段迫害少数群体、打压政治对手、限制思想自由。纳粹德国的种族法律、南非曾经的种族隔离法,都是在“依法行事”的外衣下实施的系统性恶行。倘若当时的人们盲目信奉“法律即正义”,这些罪行就可能被默许甚至支持。
对法律的过度迷信,可能导致几种危险后果:
其一,放弃道德判断,沦为机械服从。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绝非道德的全部。许多行为虽不违法,却可能违背公序良俗;
其二,扼杀社会活力与创新。社会进步常源于对现状的批判与突破。若一切以现有法律为绝对准绳,任何挑战成规的尝试都可能被斥为“违法”。工业革命、民权运动、性别平等浪潮,都曾与当时法律冲突。正是那些不迷信法律、敢于质疑的个体与群体,推动法律向前演进。
其三,为不公正的法律提供正当性外衣。历史上许多压迫性制度正是通过“合法化”得以维持。当人们习惯于“依法行事”的思维,就可能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丧失反思能力。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确立了一项原则:执行上级命令或国内法律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罪责的理由。这提醒我们,在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正义准则。
其四,导致法律工具化与功利化。迷信法律容易让人只关注形式合法性,而忽视实质正义。一些人可能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甚至以法律为武器打击异己。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恶意诉讼”“法律骚扰”等现象,正是将法律视为纯粹工具、剥离其价值内涵的后果。
不迷信法律,不等于否定法律的价值。恰恰相反,正视法律的局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法律是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治理工具,它提供基本秩序、界定权利边界、解决部分纠纷。但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
法律是工具,而非目的。法律的终极目的是服务人、保障人的尊严与权利。当法律与此目的背离时,修正法律比盲从法律更重要。
法律需要批判性审视。好的法律应当经得起理性追问:它是否促进公平?是否保障自由?是否尊重人性?是否与时俱进?公民不应只是法律的被动接受者,更应是法律的审视者、批评者与推动者。
法律之外,还有更高的价值。正义、良知、人性尊严这些价值可能超越具体法律条文。历史上许多进步正是由那些在“违法”中坚守更高原则的人推动的。苏格拉底服毒就死是对法律的尊重,但后世对他思想的继承则是对更高真理的追寻。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美国大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提醒我们,法律不是逻辑推导的完美体系,而是扎根于社会生活的实践智慧。它需要不断接受现实检验,在试错中调整完善。
归根结底,健康的法律观应是“尊重但不神化,遵守但常反思”。我们既要维护法律权威,避免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无序;也要保持批判意识,防止落入“法律偶像崇拜”的僵化。法律应当成为社会对话的平台,而非对话的终结者;应当成为正义的助推器,而非正义的定义者。
回到文章开头的案件:精神病人免于刑责,并非法律“偏袒犯罪”,而是基于对责任能力的科学认知与人道考量。但这不意味着法律无可改进——如何更好平衡社会安全、被害人权益保障与特殊人群刑罚,正是需要持续探讨的议题。法律永远在完善途中,从没有一劳永逸的“完美版本”。保持这种清醒,才是对法律真正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