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月28日,伊朗霍尔木兹甘省米纳卜市的一所小学,在美以联合发动的军事打击中被导弹击中。教室化为废墟,砖石瓦砾掩埋了桌椅,学生的课本散落一地,上面沾满了鲜血。截至目前,袭击已造成150至160人死亡,至少92人受伤,其中绝大多数是儿童。

那么,一个尖锐而朴素的问题随之浮现:既然美国和以色列均自诩为“正义之师”,那么,美国和以色列是否会为这场“正义行动”中无辜死伤的平民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会主动将战争的决策者和执行者送上法庭?是否会向那些失去孩子的家庭支付赔偿金,抚慰他们永恒的创伤?
答案是:不会。
这并非出于情绪化的臆测,而是基于国际法的现实、国内政治的运作逻辑以及历史先例的冷酷推演。剖析其内在肌理,我们便能看清,所谓“正义”的旗帜之下,掩盖的往往是权力的傲慢与责任的豁免。
现代国际法体系,尤其是二战以后建立的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秩序,明确规定了使用武力的边界和保护平民的原则。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所有成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中不得使用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只有在遭受武装攻击时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权(第五十一条),或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采取行动(第七章),使用武力才具有合法性。美以此次对伊朗本土的袭击,既非遭受伊朗即时武装攻击后的自卫,也未经安理会授权,从法理上已构成对主权国家的武装侵略,严重违反了国际法最基本的准则。
在国际人道法领域,《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确立了“区分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原则”。冲突各方必须严格区分军事目标与平民及民用物体,禁止直接攻击平民;即使攻击合法军事目标,也应避免或尽量减少对平民的附带伤害,且这种伤害不得与预期的具体直接军事利益相比过分。对一所明显属于民用设施、且充满儿童的小学发动导弹袭击,造成大规模儿童伤亡,是对这些核心原则的公然践踏,涉嫌构成战争罪。
然而,法律条文的存在,并不等于正义会自动降临。国际法的执行,高度依赖于大国政治的现实。
首先,主要的国际司法机构对美国缺乏管辖权。对战争罪、反人类罪等最严重国际罪行具有管辖权的国际刑事法院(ICC),其管辖权建立在《罗马规约》基础上。美国并非《罗马规约》缔约国,始终拒绝加入。因此,ICC对美国军政人员的涉嫌罪行没有管辖权。以色列同样不是缔约国。这意味着,从制度设计上,两国领导人就已为自己预设了“法律豁免区”。
其次,联合国安理会机制可能失效。若安理会试图通过决议,谴责侵略行为、要求追责或赔偿,美国作为常任理事国拥有一票否决权。历史反复证明,在涉及自身及其亲密盟友的重大利益时,这一否决权会被毫不犹豫地使用。法律程序在政治权力的“否决”面前,往往寸步难行。
最后,国际法院(ICJ)的判决缺乏强制执行力。即使伊朗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并胜诉,判决的执行也完全依赖当事国的自愿配合。对于一个自认行动“正当”、且拥有超强实力的国家而言,拒绝执行国际法院判决,并非不可想象之事。
因此,国际法在理论上为平民受害者勾勒出的追责与赔偿路径,在美以这样的特定对象面前,几乎是一条被预设了重重路障的断头路。规则,仿佛只是为“别人”准备的。
抛开国际舞台,转向美国与以色列的国内政治场域,我们同样找不到任何主动追责与赔偿的内在动力。
在事件发生后,美以官方口径高度一致,将行动定性为“防御性”、“先发制人”或“反恐”的必要举措,旨在“消除国家安全威胁”。这套叙事在国内政治语境中至关重要。它成功地将一场境外侵略行动,转化为“保卫本国公民”的英雄叙事。在这种叙事框架下,发动战争的领导人不再是“战犯嫌疑人”,而是“坚定捍卫国家利益的英雄”;执行命令的军队不再是“平民屠杀者”,而是“完成艰难任务的勇士”。
国内的政治机器——从国会到主流媒体,从智库到舆论场——会迅速启动,为这次行动提供全方位的合法性论证。质疑行动正义性的声音会被边缘化为“不爱国”、“同情敌人”或“不懂战略”。司法系统,无论是军事法庭还是民事法庭,在涉及如此高度政治化、且被官方定性为“国家行为”的事件时,几乎不可能启动对本国最高决策层的调查或起诉。那无异于政治自杀,也违背了官僚体系自我保护的天然本能。
更深层的原因在于,战争本身,对于现代国家的统治集团而言,往往是一剂“政治良药”。它能够迅速凝聚国内民意,转移公众对经济困境、社会分裂等内部矛盾的注意力;它为庞大的军工复合体带来巨额订单和利润;它能让政治领导人在“战时领袖”的光环下,巩固权力,提升声望。无论是特朗普政府面临国内选举压力,还是以色列内塔尼亚胡政府需要应对国内政治僵局,对外展示强硬、发动军事行动,都是一个经过历史反复验证的、有效的政治工具。
既然战争是服务于国内政治利益的计算,那么,要求战争受益者(政客、利益集团)去审判自己、赔偿自己造成的“外部损失”,在逻辑上是自相矛盾的,在现实中是绝无可能的。纳税人的钱可以被用来支付战争的账单和军工企业的利润,但绝不会被主动用来赔偿被炸死的异国儿童的家庭——那在国内舆论场上无法解释,也违背了行动本身的利益逻辑。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它用冰冷的先例告诉我们答案。
回顾美国二战后的对外军事干预史:越南战争,造成数百万越南平民死亡,使用橙剂等化学武器遗祸至今;1999年科索沃战争,北约轰炸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和民用设施损毁;2003年伊拉克战争,以虚假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借口发动,导致数十万平民丧生,国家陷入长期动荡;长达二十年的阿富汗战争,以反恐之名,带来的是社会秩序的彻底崩溃与人道主义灾难。在这些战争中,美国可曾主动将当时的总统、国防部长或战场指挥官送上国际或本国法庭?可曾系统性地、官方地对受害国平民进行过战争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所谓的赔偿,往往局限于个别、零星、基于政治考量的“特例”或“人道援助”,且常附带各种条件,与基于法律责任的正式国家赔偿相去甚远。
再看以色列,其与巴勒斯坦的长期冲突中,多次军事行动造成加沙地带等地平民伤亡远高于以方,比例时常悬殊。2008-2009年的“铸铅行动”、2014年的“护刃行动”,都曾导致大量巴勒斯坦平民死亡,其中多数是妇女儿童。联合国调查报告(如《戈德斯通报告》)多次指出以色列国防军涉嫌违反国际法、犯下战争罪。然而,这些报告在以色列国内遭到举国抨击,被斥为“偏见”和“反犹”。以色列国内司法系统从未因此审判过其高级别官员。国际社会的谴责与法律报告,最终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未能转化为实际的追责与赔偿。
这些历史先例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在国际政治的丛林法则中,实力是最终的“豁免权”。强大的国家,尤其是拥有军事、经济和话语权优势的国家,其行为即使明显违背了自身宣称拥护的国际规则,也往往能规避实质性的法律后果。对平民的伤害,常被轻描淡写为“附带损伤”或“不可避免的悲剧”,而发动战争的责任则被“国家理由”、“安全需要”等宏大叙事所消解。
因此,当我们追问“美以是否会为战争中死伤的平民赔偿担责”时,答案的“不会”,并非偶然,而是其行为内在逻辑的必然延伸。
他们的“正义”叙事,是一套精密的、服务于特定政治目的的话语体系。这套体系用于动员国内支持、争取国际舆论、为武力行动披上道德外衣。然而,这套话语体系与承担法律后果、履行赔偿责任的现实行动之间,存在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前者是成本低廉的宣传,后者是触动真实利益和权力的代价。
真正的正义,绝不会以无辜平民的生命作为实现政治目标的代价;即便在冲突不可避免时,也会在事后竭尽所能地承认错误、追查责任、赔偿损失、抚慰创伤。而那种一边宣称“正义”,一边对废墟中的儿童课本和鲜血视而不见,一边拒绝任何实质性追责与赔偿的行为,所揭示的不过是“强权即公理”的古老逻辑在当代的又一次上演。
米纳卜市小学的悲剧,以及历史上无数类似的悲剧,提醒我们:在评判战争时,不仅要听其宣称的“理由”,更要观其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对最脆弱、最无辜的平民所造成的后果。而检验其“正义”成色的最终试金石,恰恰在于它是否愿意为这后果承担起全部、应有的责任。
遗憾的是,在当前的国际秩序和权力结构下,对于美以这样的行动者,我们几乎可以确定,这块试金石,它们不会去触碰。平民的鲜血与眼泪,最终只能凝结为历史卷宗中又一个冰冷的数字,和亲人心中永远无法愈合的伤口。而“正义”的旗帜,依旧会在硝烟散尽后高高飘扬,准备着为下一次行动猎猎作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