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未及时送达停工指令,次日工地发生事故被追责,实习生是背锅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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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红星新闻的一篇报道,讲的是去年12月30日山东济南某工地施工现场发生了一起坍塌事故,在事故中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00余万元;近日,济南市应急管理局发布了事故的相关调查报告,报告全文可以在济南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下载,在这里吐槽一下,我用百度搜索相关文件,翻了好几页都没找到,换用微软的bing搜索,第一个结果就是文件的官方地址。

说回正题,在这个调查报告中指出,一名在工区项目部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王某璞,因为没有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质疑实习生是否替事故“背锅”?

我看了下相关报道和调查报告,其中提及,2023年12月29日晚,四工区项目部常务副经理李某超、生产经理耿某、安全总监孙某一商议制发《工程停工令》,耿某签字后安排王某璞送达给丞达公司;由于王某璞个人原因,至事发前《工程停工令》未送达或告知丞达公司。事发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也就是次日,30日清晨七点左右相关工地开始组织施工,九点半左右发生了事故。

那这个29日晚,具体是晚上什么时间?我没有找到相关信息。安排实习生送达文件,有没有要求文件什么时候送达?好像也没有提及。

所以,不管是这个新闻报道,还是所谓的调查报告,都没能解答人们的疑惑,所以才让人心中生疑。

调查报告中指出,这个实习生,也就是王某璞,在得知施工现场存在坍塌事故隐患情况下,未及时将重要停工指令传达到施工队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被历城区公安分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如果这个罪成的话,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这个实习生到底冤不冤呢?是不是属于背锅的?

我们还是先假设一下哈,假如在这个调查报告中没有说要追究这个实习生的责任,这时大家会说什么呢?大概率会说,这个王某璞本应该及时送达停工指令,如果工地有及时接到通知停工的话,就可以避免发生事故,为什么不追究这个王某璞的责任?他是不是关系户?有后台?

所以,大家要认识到,这个王某璞,虽然只是一个实习生,但在这起事故中确实需要承担一些责任,因为他的未及时送达停工文件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程度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其责任也是难免的,但问题在于他是不是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那就要看,是谁需要对工地的安全生产负责?难道是一个实习生?这才是让大家质疑的地方。

调查报告中建议追究法律责任的,除了这个担任质量员的实习生,还有两位,一个是施工队伍技术员,负责组织现场施工;另一个是施工队伍负责人。

你看,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都是一些小虾米,都是一些直接干活的,至于其它的一些公职人员,什么处罚呢?政务警告、书面检查、谈话提醒;还有一些单位和责任人主要就是罚款,这个比较琐碎,大家可以自己去看调查报告全文。

还是说回这个实习生,大家知道,一般来说,担任项目质量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项目的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虽然实习生可以在项目中承担一些辅助性的工作,但将项目质量员的职责完全交给实习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让一个实习生担任项目质量员,负责工地的质量安全,这个项目负责人尽到了应有的责任吗?

就拿这个停工文书的送达来讲吧,如果这个文件足够紧急,足够重要,会连一个去确认文件有没有及时送达并被执行的操作都没有?

既然这个实习生只是负责送达文书,就当是一个跑腿的吧,那么确认这个文书的命令有没有被及时送达,有没有得到切实执行?难道不是这个文书的签发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吗?

所以,这点我很费解,这大概也是让大家心中不解的地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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