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酸菜池吐痰,企业与老板均被罚,员工同样理应受罚

近日,辽宁兴城市“酸菜池抽烟吐痰”事件的处罚决定公布,企业被罚五万元、勒令停产停业,老板个人被处百万元重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那个叼着香烟、随意吐痰,直接造就这一切的工人,在公开的处罚文件与媒体报道中却未见任何踪影。

这件事被媒体概括为“员工吐口痰,老板被罚100万”,成了又一则吸引眼球的社会新闻。但在我看来,这绝不仅仅是一个关于食品安全的警世通言,更是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社会在责任认定逻辑上的某种深层扭曲。一边是企业与老板承受了几乎全部的惩戒怒火,另一边是行为直接、性质恶劣的具体肇事者安然脱身——这真的合情合理吗?如果我们的规则长期默认这种“老板兜底,员工无责”的模式,最终会导向一个怎样的社会?

很多人第一反应或许是:这不正是“严格责任”的体现吗?老板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理应对所有员工的职业行为,特别是关乎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的行为负最终责任。这话没错,但只说对了一半。在经济学家眼中,企业中责任的分配有一种天然的安排:老板承担的是一种“剩余责任”或“严格责任”,即无论错误源起何处,只要损害发生,他都要对消费者负最终的责任,这是他与消费者之间的契约,也是他赚取利润的基础。而员工承担的,是一种“过失责任”,即你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恪尽职守,遵守基本的作业规程和职业道德。如果你明确违反了这些基本要求,造成了损害,那么你也必须为自己的过失负责。这两者,绝不矛盾,更非替代关系。

让我们把场景具体化:假设一家餐馆的厨师,因为厌恶老板,故意将头发或脏物混入饭菜中,导致顾客食物中毒。在这里,老板对消费者承担绝对的无过错责任,必须赔偿,这是餐馆老板这一角色所内含的承诺。但同时,那个故意投脏的厨师,其行为已然超出了一般的“过失”或“管理不善”的范畴,构成了独立的、恶意的、应受法律惩处的行为。这时候,社会如果只追究老板的“管理责任”和“赔偿责任”,却完全放过那个具体的作恶者,这不只是不公,更是在传递一种极其危险的信号:个人的职业操守可以无限度地“摆烂”,任何出格行为都有“老板”和“企业”在顶端替你扛下所有惩罚。

有人会说,在这个酸菜案例里是企业管理严重缺位在先。厂区脏乱差,无专人管理,甚至在被监管部门下达整改令后仍无动于衷。这些事实铁证如山,企业被罚,罪有应得。然而,这恰恰是本事件最值得深究之处:企业的系统性管理失败,与员工个体连最基本的“不在食品容器内吐痰”的底线都无法遵守,是两种不同性质、不同层次的问题。前者是组织层面的失职,后者是个人层面的失德乃至违法。前者说明环境糟糕、培训缺失、监督真空;但后者,一个神志清醒的成年人,在做一件自己明知“恶心”、“不对”的事情时,真的能把“公司没培训我”或“老板没管我”当作一块豁免金牌吗?

举个或许不恰当但能说明问题的例子:我们不能因为一个小区物业管理混乱、路灯全坏,就认定一个居民在黑暗中有权抢劫路人而不用负责。个人始终保有最基本的良知判断和行为选择权。尤其是在食品生产这种直接关乎他人生命健康安全的关键环节,“不在生产区域抽烟”、“不向食品原料吐痰”这样的要求,早已超越了需要企业反复培训的“专业知识”范畴,它属于一个社会人、一个职业者不容逾越的文明底线和道德红线。把这种底线失守完全归咎于“企业管理不善”,是对成年人人格独立性和行为自主性的彻底否定,是一种将人“幼儿化”的思维。

更深一层看,如果我们的法律和舆论长期默认并强化这种“只罚老板,不究员工”的模式,会产生怎样恶劣的激励?它将催生可怕的“道德风险”。对企业而言,它已经承担了“严格责任”,那么为了规避天价罚款,它可能会投入更多资源去防范每一个员工任何微小的、可能的违规。这种防范成本极高,最终会转嫁给所有消费者。更严重的是,这会让企业陷入一种“无限责任”的恐慌,因为任何一名员工的一个低级错误,都可能让它万劫不复,而这又将进一步恶化就业环境。

而对员工而言,这种模式传递的潜台词是:只要企业存在管理漏洞,我个人的职业操守就可以随之“降级”。反正出了事,板子主要打在组织身上。即便我个人行为极其不堪,只要咬定“公司没教”、“环境太差”,就可能安然无恙。长期下来,最受伤害的将是整个行业的职业伦理和全社会对“负责任行为”的基本预期。

有人这时候又会拿员工是弱势群体,在劳资关系中处于被强制地位,因此责任应该主要由强势的资方承担。这种论调是时候被重新审视了。恰恰是在这个案例中,我们看到了完全相反的力量对比:一个员工可以凭一己之行为,让一家企业停产、让老板个人倾家荡产。到底谁更“强势”?谁更有能力单方面造成毁灭性影响?这难道不是一种反向的、巨大的、不受制约的权力吗?

认为员工总是被“强制”的想象,往往混淆了“合作条件的不理想”与“人身行为的被强制”。员工不满意薪酬环境或管理方式,可以选择跳槽,这是市场赋予的选择权。而一个员工在岗位上实施明确损害消费者利益、违反基本职业伦理的行为,则是滥用了岗位给予他的操作权限。这种滥用,与劳资双方的议价能力强弱无关,它是一种独立的恶。不能因为他在薪资谈判中可能是“弱势”,就自动豁免他在职业操守上的“恶劣”。

因此,回到酸菜池事件,一个健康的、公正的责任闭环应该是:企业因其系统性管理疏漏,去承担它应付的责任,这没有问题;法定代表人作为主要决策者,对其经营管理的公司长期违法且拒不整改的行为承担巨额个人罚款,也于法有据、有震慑力。但与此同时,那个在酸菜池中抽烟、吐痰的工人(如果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行为也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受到相应的处罚,如果其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这处罚也不应是象征性的。

这并非苛责劳动者,而是捍卫一个最朴素的社会正义原则:每个人都应当,且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只有让责任流动起来,精准地落到每一个该落的地方——企业的归企业,老板的归老板,员工的归员工。只有当责任不再只是悬浮在“组织”的抽象上空,而是能清晰地、具体地追溯到每一个行为者的身上时,真正的食品安全防线、真正的职业伦理,才可能被构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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