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看到潇湘晨报报道的河南某高校职工为领导赊酒却欠账不还的报道,债权人也在要账的过程中疑似脑出血去世,不出意外,相关评论区的骂声一大片。
我们先来简短的看下欠条的内容:武某某欠何某某烟酒款:玖万伍仟肆佰壹拾贰元整(¥:95412)系为河科大成教院黄某某院长要的公务用酒。欠条上有武某某的签字、手印和身份证号码,落款时间为2020年7月16日。
那么,假定这个欠条的真实性没有问题的话,这个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是谁?很明显,欠钱的是武某某,债主是何某某,那么这件事情和黄某某有没有关系呢?
单从这张欠条上来看,是没有关系的,因为欠条作为一种借款合同,其法律效力仅对合同双方签字的当事人有效。
在这个欠条中,签名按手印的人只有武某某,那么,应该承担还款责任的当事人也就只有武某某。
至于黄某某,欠条上并没有其签名和手印,仅在欠款正文中有被提及,根据语句表述的内容可以推断这个应该是欠债人武某某所写,那么,这个时候就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先假设武某某写的黄某某的信息是假的,因为欠条上并没有黄某某的签名或手印,也就是说欠条上提到谁完全是武某某自己决定的,那么也就是说,这个武某某想写谁的名字都可以,那难道这个武某某随便写一个姓名,这个人就要替武某某承担还款责任?很明显不是这样。
二是假设武某某写的黄某某的信息是真的,这笔欠款确实是因为替黄某某赊欠的,那么黄某某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呢?
还是不需要,因为上面讲了,欠条的法律效力仅发生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之间,在这个欠条中,黄某某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债权人何某某是不能向黄某某主张权利的。
当然,这里并不是说黄某某没有责任,假设欠条中所述的信息全都是真实的话,那么欠条中提及的黄某某就与债务人武某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至于这两人之间是怎么约定的,媒体没有报道,我们也不清楚。
那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根据欠条的内容,何某某只能向武某某主张还钱,其与黄某某之间并不构成债务关系,至于武某某与黄某某之间是怎么约定的,有约定遵从约定,没有约定,武某某可以起诉黄某某,拿出证据证明其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债务关系要求黄某某还钱。
也就是说,这个欠条上的债务责任是需要武某某承担的,债务人向黄某某或学校讨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使是去法院进行起诉其诉求也很难得到法律支持。
我看了下报道,黄某某说他不喝酒,这事情和他没关系,不管他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这个欠条的事情从法律上来看确实和他没关系,但他和武某某之间就未必了,至于有没有其他的个人问题暂不涉及本文。
至于武某某,这个才是重点,也是欠条中唯一的法定责任人,但报道中并没有他的回应,也没有提及更多关于他的信息,相关部门表示无可奉告,难道这个人很了不得不能提及?还是人间蒸发了?武某某不出来回应的话,这件事情就是一笔烂账。
至于债权人,很倒霉,也很惨,但你是做生意的,既然允许别人赊账,就应该意识到赊账人会有欠债不还的风险,这是最起码的,这里并不是责怪谁,而是说你做了这个事情,就应该预见其种种后果,如果想要避免,就尽量不允许赊账,或是当发生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时,应该及时去使用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别人已经打算赖账了,这时候就很难实现个人救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