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调查曝光了一款在社交平台上公开售卖的“监控神器”——安装简单、无弹窗提示、能实时查看员工聊天记录和屏幕,且被监控者毫无察觉。报道一出,舆论哗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侵权吗?企业怎么能这样监视员工?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先抛开情绪,回到一个更根本的层面:企业和员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在很多人错误的观念里,老板和员工是“管与被管”甚至“压榨与被压榨”的关系。但如果我们冷静下来想想,就会发现并非如此。员工到一家企业工作,不是被卖身为奴,而是用自己的时间、技能和经验,换取一份报酬。企业提供岗位、支付薪资、承担经营风险;员工付出劳动,获得收入。这本质上是一种自愿的合作关系,一种基于合同的互惠交换,员工随时都可以拒绝一份自己不喜欢的工作。
既然是合作,就得有规矩。这规矩就是劳动合同。合同里写明了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工作时间、保密要求、离职程序等等。双方签字认可,合作就开始。如果任何一方对合作不满意,比如员工觉得钱少事多,或者企业觉得员工能力不匹配,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商,甚至结束合作。谁也不能强迫谁。
那么,企业老板监控员工电脑这个行为,放在这个合作框架里看,到底是什么性质?企业有没有权利这么做?以及,怎么做才算合理。
比如,你去入职一家公司,公司明确告知你:“办公电脑是公司财产,出于数据安全和工作监督需要,公司会进行必要的监控,请勿处理私人事务。”你知晓并同意了,这就不应该视为侵权,因为企业已经提前明确告知并取得了你的同意。
所以,核心问题在于 “是否告知并取得同意”。
第一种情况:企业明确告知,员工知晓并接受。企业购置电脑、提供网络、支付电费房租,这些生产资料是企业的财产。企业对这些财产的使用方式拥有决定权,就像你对自己的手机、家里的Wi-Fi有决定权一样。如果企业为了防范商业机密泄露、确保工作资源用于公务、或者进行必要的质量管理,事先明确告知员工“公司电脑将受监控,请勿用于私人聊天或处理敏感私事”,并将此条写入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附件。员工在知晓这一条件后,仍然选择签署合同、使用该电脑工作,那么这实质上构成了双方合作契约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监控行为是企业对其财产使用规则的执行,是履行合同约定的一种方式,不应该被定义为“侵权”。因为员工是在知情的前提下,自愿用“接受特定监督”这个条件,交换了“获得这份工作”的机会。这就像你进入一个明确标注“内有监控”的博物馆或商场,你选择进去,就意味着你接受了被监控的可能性。
第二种情况:企业未告知,或隐瞒监控事实。如果企业在电脑上安装监控软件,员工完全不知情,以为自己在使用一台普通的、私密的办公设备。那么,企业这种行为就越界了。因为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在使用电脑过程中产生的浏览记录、临时存储的个人文件、甚至通过公司网络进行的私人通讯(尽管可能不被鼓励),都产生了一种合理的隐私期待。企业通过技术手段,秘密收集这些可能包含个人隐私的信息,就违背了合作所必需的诚信原则。这不再是对自身财产的管理,而是未经同意刺探他人的私人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这种行为就涉嫌侵犯员工的个人隐私权,如果收集的信息属于法律定义的“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话,相关责任人甚至可能触犯刑法。
因此,“监视”本身并不必然等于“侵权”。判断的标准在于行为的前提和边界。
在事先充分、明确告知,并获得员工实质同意(如签署相关协议)的基础上,这更多属于企业管理权的行使和合同约定的履行。反之,任何未经告知、隐瞒进行的秘密监控,都构成了对员工隐私权的侵犯,破坏了合作的基础。
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需要多么复杂的法律条文或道德争论。最简单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回归合作的本质:尊重产权,信守契约。企业尊重自己的产权,可以制定使用其财产的规则;员工尊重自己的劳动力产权,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这些规则。把话说到明处,把规则写在合同里。愿意接受“在明确监控条件下工作”的人,和需要这种管理模式的企业,自愿结合;反之,双方则各自另寻合作对象,市场自然会做出筛选。
